道可特解读|离岸基金的新选择—在新加坡设立VCC
背景信息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联合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发布声明,宣布推出“可变动资本公司”(VCC)框架。VCC框架推出之后,新加坡有了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VCC架构解决并消除了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更大的灵活度。
什么是可变动资本公司?
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简称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相较于新加坡传统的基金结构,VCC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制基金设立,也可以作为一个拥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设立,这些子基金可具有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者、资产和负债,使得VCC架构更具灵活性。
VCC的特点和优势
➢可设立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册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形基金结构,在后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
➢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对冲基金);➢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VCC;➢VCC激励计划,最高补助15万新元;➢可享受基金税务豁免政策。新加坡VCC与开曼SPC之比较
法律法规 | 开满私募基金法; 开曼共同基金法 | |
MAS; ACRA | ||
➢ VCC需要设立董事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在新加坡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准证持有者,并取得新加坡人力部与新加坡移民局同意书),在新加坡有合法居住地址; ➢ 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可以与前述董事为同一人)为符合VCC法案的合格代表或者由管理人董事出任; ➢ 如VCC或其子基金向散户发行,则该基金为“授权基金”,其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三(3)名董事,其中一名为新加坡居民,一名为基金管理人主管,另外一名为独立董事; ➢ 授权基金的董事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以及 ➢ 董事具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 ➢ 仅须一(1)名董事,对居住地无要求; | |
➢ 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须为获得MAS的授权/许可/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包括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s”)和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s”),其中,LFMCs进一步分为零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s)、合格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A/I LFMCs)以及VCFMs;以及 ➢ 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须符合MAS要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须在新加坡从事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主体适格、基础资本等要求 | ➢ 基金管理人可为任何地方的管理人;以及 ➢ 如基金管理人为开曼实体,则其须根据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SIBL)进行登记,并须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要求 | |
➢ 须在成立三个月后聘任一名新加坡境内的审计师; ➢ 授权基金须按照Code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Rap-7审计; ➢ 限制/豁免基金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审计; ➢ 伞形基金财务报告须在子基金层面做出; ➢ 财务报告非公开; ➢ 须提交至ACRA;以及 ➢ VCC的首个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8个月 | ➢ 须在提交首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前聘任符合CIMA要求的开曼审计师; ➢ 须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非高风险管辖区域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须在子基金 层面做出; ➢ 财务报告非公开;以及 | |
➢ 须具有新加坡本地公司秘书;以及 ➢ 基金成立后6个月内委任 | ||
➢ 除非满足豁免情形,则须聘任托管人,托管人应符合《集体投资计划守则》规定的资格要求(封闭式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除外);以及 ➢ MAS后续会通过其他附属法规明确托管人职责及要求 | ||
➢ 须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前提是,如果VCC的董事会在应召开周年会前的至少60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股东本年度将不会召开周年会,或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所有有权收到周年会通知的人士发送完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则该VCC无须召开周年股东大会;以及 ➢ 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总投票权不少于10%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须遵守相关AML/CFT规则,并由MAS进行监管;以及 ➢ VCC可以把AML/CFT义务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或不超过一个合格金融机构。任何外判安排亦须符合MAS的外判指导 | ➢ 须遵守AML/CFT相关规则,并由CIMA进行监管;以及 ➢ SPC可将AML/CFT义务授权给合资格的开曼中介 | |
➢ 新加坡与86个地区签署了双重税收协定;以及 | ||
VCC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针对基金的免税计划主要包括: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the SITA)、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SITA)和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 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 基金必须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发生在新加坡境内; ➢ 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 ➢ 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 需要MAS的批准。 | ||
➢ 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 ➢ 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 需要MAS的批准; ➢ 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基金,则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 | ||
➢ 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专业人员(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专业人员每月的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且实质性地从事基金管理活动;(3)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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