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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离岸基金的新选择—在新加坡设立VCC

国际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背景信息

除了卢森堡、爱尔兰、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等之外的一个基金设立热门地——新加坡,在2018年之前,并没有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无论是在灵活性还是应用多样性,都远不及开曼群岛,这也使得很多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设在离岸。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联合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发布声明,宣布推出“可变动资本公司”(VCC)框架。VCC框架推出之后,新加坡有了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VCC架构解决并消除了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更大的灵活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新加坡VCC的特点、与开曼SPC的比较以及新加坡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分析。


什么是可变动资本公司?

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简称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相较于新加坡传统的基金结构,VCC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制基金设立,也可以作为一个拥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设立,这些子基金可具有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者、资产和负债,使得VCC架构更具灵活性。


VCC的特点和优势

可设立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册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形基金结构,在后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

➢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对冲基金);➢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VCC;➢VCC激励计划,最高补助15万新元;➢可享受基金税务豁免政策。

新加坡VCC与开曼SPC之比较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结构。但相较于SPC结构,VCC属于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实质经营模式。我们在此将两地伞形基金组建及注册要求进行对比。

新加坡VCC
开曼SPC

法律法规

VCC法案

开满私募基金法;

开曼共同基金法

监管机构

MAS;

ACRA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董事

➢  VCC需要设立董事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在新加坡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准证持有者,并取得新加坡人力部与新加坡移民局同意书),在新加坡有合法居住地址;

➢ 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可以与前述董事为同一人)为符合VCC法案的合格代表或者由管理人董事出任;

➢ 如VCC或其子基金向散户发行,则该基金为“授权基金”,其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三(3)名董事,其中一名为新加坡居民,一名为基金管理人主管,另外一名为独立董事;

➢ 授权基金的董事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以及

➢ 董事具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 仅须一(1)名董事,对居住地无要求;

➢ 董事无须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 董事无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以及
➢ 董事具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管理人

➢ 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须为获得MAS的授权/许可/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包括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s”)和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s”),其中,LFMCs进一步分为零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s)、合格投资者持牌基金管理公司(A/I LFMCs)以及VCFMs;以及

➢ 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须符合MAS要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须在新加坡从事实质性基金管理活动、主体适格、基础资本等要求

➢  基金管理人可为任何地方的管理人;以及

➢ 如基金管理人为开曼实体,则其须根据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SIBL)进行登记,并须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要求

最低资本
无最低要求
无最低要求
财务审计

➢ 须在成立三个月后聘任一名新加坡境内的审计师;

➢ 授权基金须按照Code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Rap-7审计;

➢  限制/豁免基金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审计;

➢ 伞形基金财务报告须在子基金层面做出;

➢ 财务报告非公开;

➢ 须提交至ACRA;以及

➢ VCC的首个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8个月

➢ 须在提交首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前聘任符合CIMA要求的开曼审计师;

➢ 须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非高风险管辖区域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须在子基金 层面做出;

➢ 财务报告非公开;以及

➢ 须提交至CIMA
公司秘书

➢ 须具有新加坡本地公司秘书;以及

➢  基金成立后6个月内委任

➢ 不需要公司秘书,但须在开曼有注册办事处
行政管理人
➢ 为符合相关基金税收激励政策,须聘任新加坡本地行政管理人
➢ 未强制要求聘任行政管理人
托管人

➢ 除非满足豁免情形,则须聘任托管人,托管人应符合《集体投资计划守则》规定的资格要求(封闭式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除外);以及

➢ MAS后续会通过其他附属法规明确托管人职责及要求

➢ 未强制要求聘任托管人
股东大会

➢ 须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前提是,如果VCC的董事会在应召开周年会前的至少60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股东本年度将不会召开周年会,或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所有有权收到周年会通知的人士发送完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则该VCC无须召开周年股东大会;以及

➢ 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总投票权不少于10%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未强制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规则

➢ 须遵守相关AML/CFT规则,并由MAS进行监管;以及

➢ VCC可以把AML/CFT义务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或不超过一个合格金融机构。任何外判安排亦须符合MAS的外判指导

➢ 须遵守AML/CFT相关规则,并由CIMA进行监管;以及

➢ SPC可将AML/CFT义务授权给合资格的开曼中介

双重税收协定

➢ 新加坡与86个地区签署了双重税收协定;以及

➢ VCC可适用
➢ 鉴于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实体豁免缴税义务,因此不适用
税收优惠政策
➢  VCC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企业所得税豁免政策;以及
➢ VCC申请税务豁免时间较长(6个月或以上),且基金管理人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对此进行管理
➢ 不适用
保密性
➢ 股东名册、章程和财务报表无须提供给公众审阅;
➢ 股东名册、章程和财务报表无须提供给公众审阅;

 

VCC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针对基金的免税计划主要包括: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the SITA)、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SITA)和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适用条件
适用情形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
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不能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由于VCC必须设立于新加坡,因此不适用于本规定。
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
 

➢ 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 基金必须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发生在新加坡境内;

➢ 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

➢ 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 需要MAS的批准。

该等免税待遇没有基金规模限制
特级基金免税计划
 

➢ 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

➢ 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 需要MAS的批准;

➢ 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基金,则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

该免税待遇适用于所有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伙企业,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资实体、非公司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两层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
管理人税收优惠
 

➢ 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专业人员(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专业人员每月的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且实质性地从事基金管理活动;(3)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

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计划,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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