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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

资管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前 言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暂行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统一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的重要举措。本文将结合我们在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对《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和梳理。



明确资金信托的定义并与服务信托

慈善信托相区别

1. 将资金信托定性为资产管理产品




《暂行办法》第二条将资金信托明确定性为资产管理产品。另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答记者问(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的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应将其认定为资金信托,需遵守《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暂行办法》第二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2. 将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慈善信托相区别




《暂行办法》明确服务信托业务和慈善信托业务不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明确了服务信托业务的定义,结合《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等都属于服务信托业务的范围。与资金信托通过对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主动投资管理,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并由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的资产管理业务相比,服务信托业务强调受托执行,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谨慎执行受托事务。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资金信托的募集

1. 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核查




《暂行办法》将资金信托限定为私募性质,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该规定使得资金信托与其他私募资管产品保持一致。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对资金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投资者人数和起投金额做出了新的规定。
《暂行办法》《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第八条: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第五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另外,关于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的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该规定有利于推动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与资金信托之间的合作。

2. 资金信托的推介与销售




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及代销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反洗钱义务以及风险揭示等方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没有要求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允许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资金信托的销售,同时为非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金信托留出制度空间。
《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

1. 资金信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资金信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25%;

 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20%;

 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若资金信托为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且其投资者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则不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比例限制。

2. 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比例限制




《暂行办法》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管理,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具体如下: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

《暂行办法》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集中度的限制,可能会影响一些信托公司实施的大客户战略,信托公司受限于其净资产规模,其向大客户提供的融资规模将受到很大限制。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必须为封闭式资金信托,且非标债权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3. 适当放开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除非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并禁止以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暂行办法》放开了上述限制,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其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向全体投资者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信固交易: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进行信息披露,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10%,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15%。

4. 允许固收类资金信托通过正回购进行融资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允许信托公司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的方式融入资金,但应遵守“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40%,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的规定。在《暂行办法》制定之前,中国银保监会禁止信托公司以负债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银行、券商、保险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的方式增加杠杆购买债券。此次允许信托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融入资金,拉平了监管尺度,将进一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降低信托公司对非标债权投资业务的依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


结 语

《暂行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并结合信托业务的发展实践对原有的信托业务监管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暂行办法》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待正式稿出台可能会有部分修改或调整,本文仅对部分重点条款提出自身的理解。
作者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管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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