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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专栏 | 殷艳红律师:准备在中国发行绿色债券?看看这份监管要求清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CBLJ商法 Author 殷艳红​



绿色债券是指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项目或资产的直接融资方式。根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规定,现阶段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

与普通债券相比,发行绿色债券审批实行绿色通道,且发行利率多低于普通债券利率,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具有“发行成本低、审批效率快、准入条件低”的特点,成为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的重要直接融资方式。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绿色债券市场更成为政府政策大力支持的企业复工复产的直接融资渠道,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所增长,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期数为53期,发行规模为503.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19%和0.64%。基于绿色债券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在绿色债券发行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


投资占比

根据监管要求,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发行绿色公司债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与一般债券有不同的规定,绿色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绿色公司债券的规定是原则上不超过100%。

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绿色债券募集资金能够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应就绿色项目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绿色项目管理制度,并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行人应对绿色产业项目类别评估及遴选管理、绿色项目决策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第三方认证及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制度并细化管理。发行人应在内部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清晰界定,建立绿色项目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保证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独立评估

监管机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于披露信息,承销机构及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核查意见。根据中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提交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认证和评估意见。

同时,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颁布的绿色《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立了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所必备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 

(2) 具有有权部门授予的评级、认证、鉴证、能源/气候/环境领域执业资质;(3) 具有相应的会计、审计、金融、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专业人员;(4) 最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充分、及时地对与绿色债券相关信息予以披露。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绿色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绿色债券所使用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效益信。披露上述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披露、重大事件披露、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披露。

律师简介



殷艳红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

债券发行、投资并购、私募基金设立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来源 | CBLJ商法(微信号:CBLJInsight)

注:本文为《商法》杂志特别约稿,作者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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