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长租公寓“暴雷”风险频现,你们的房子还安全吗?——长租公寓“租金贷”模式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所谓“租金贷”模式,是指租户在与长租公寓运营商(如自如、蛋壳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与金融机构一并签订《贷款合同》,由该金融机构替租户支付全年房租,租户向该金融机构按月还清租房贷款。相应的贷款利息一般由长租公寓运营商代为支付。自2015年“长租公寓”兴起以来,“租金贷”模式与国内长租市场的扩张性发展、运营商引资规模化的需求完美贴合,虽其法律及道德风险一直遭受诟病,近年来仍受到各大长租公寓运营商的追捧。然而,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到来,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大幅下降、疫情期间严格的防控措施、复工复产进程的推迟、租赁房屋严禁的门禁措施等等,都对租赁市场尤其是长租公寓产生了巨大冲击。疫情期间,多家长租公寓运营商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危机陡然爆发,导致租户、房东维权不断,“租金贷”模式的金融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也顺势展现在大众眼前。
01
1. 长租公寓运营商与房东、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目前,运营商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目前争议较大的就是委托合同即《房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认定。以多采用委托合同形式的“蛋壳”为例,在此模式下,运营商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会标明房东的姓名;同时明确运营商的服务系代为管理,代为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而房东作为房屋产权人及出租人有权取得运营商代理收取的收益。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运营商与房东、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仍存在争议,实质法律关系仍需要根据运营商实际提供的服务来判断。
上诉人诉请撤销其与蛋壳公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理由系认为被上诉人无权代理业主对系争房屋进行出租管理。蛋壳公寓与业主签订的《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已可证明被上诉人出租系争房屋取得了业主的授权。上诉人主张该服务合同实质上为房屋租赁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被上诉人仅取得转租权而非代理权,故被上诉人无权以业主的名义签订本案租赁合同。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代管的经营主体,在取得了房屋权利人的授权之后,以代理人的名义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获得报酬等,均系其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商业惯例,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无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2. 关于运营商与租户、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租金贷”模式下,租户在运营商给予租金减免、承担利息等优惠的条件下,与租金贷款服务机构(即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服务机构将一定期限内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运营商,租户按月向贷款服务机构偿还贷款本息。因此,从基础法律关系上看,租户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租户应当按时向贷款机构分期偿还贷款;运营商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贷款服务机构仅是接受租户的“指示”将租金一次性“交付”给了运营商。
但现实的情况是,运营商与贷款服务机构双方存在合作的法律关系。因此,租户是否对其中的法律关系知晓并明确,运营商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对租户不公平的协议或行为,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有关键影响。实际上,通过“租金贷”模式,运营商一次性取得租户租赁期限内的全部房租,与向房东支付租金之间形成期限错配,由此建立了租金的资金池,可利用该资金池进行长期投资等金融活动。但由此也可能产生恶意转移资金、侵占资产的行为,一旦长期投资不能按期回收或者后续租户的新贷款不能及时补充,就会发生暴雷风险。
02
1. 房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租金贷”模式下,运营商以“租金贷”为杠杆,在短时间内撬动了大量的资金,这种资金积聚的效应将资金池的流动性风险转嫁给了房东。一旦运营商出现资金链断裂,意味着其将无法依照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向房东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风险由此而生。
2. 租户面临的法律风险
3. 其他法律风险
由于“租金贷”模式背后蕴藏着流动性等各类风险,该模式中的某一环节一旦出现问题,整个链条都将崩溃,这将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产生巨大冲击,金融监管法律风险将进一步加深。同时,因为房东和租户承担了“租金贷”模式下转嫁的大量风险,一旦产生问题,随之而来的维权纠纷数量将是巨大的。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机制对相关金融风险、相对方(包括房东和租户)保护有更高的基准和要求,只有市场环境不断改善,长租公寓的良性发展才能持续。
03
1. 现阶段房东常见的救济途径
在“租赁合同”模式下,一旦运营商产生资金链断裂问题,房东往往会与运营商解除合同。《租赁合同》解除,房东就重新取得了对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次承租人(即租户)腾退房屋。在此情况下,租户被房东强制腾退的,只能要求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
2. 现阶段租户常见的救济途径
在“租赁合同”模式下,房东一旦解除与运营商的《租赁合同》,租户就将面临被房东赶出房屋的风险;而在租户与运营商的《租赁合同》中,运营商是合同的相对方,租户无法租住房屋的,也仅能要求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租户能够与运营商达成协商,由运营商另行安排房屋供租户居住;租户坚持不再居住的,可以要求运营商返还租金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3. 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当前,监管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租金贷”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监管部门纷纷出台规范“租金贷”的地方性规定。例如,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长租公寓”业态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提示》,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授信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严禁与违法违规从事长租公寓业务的中介服务商开展类似“租金贷”业务合作”,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接受与其风险认知不相符合的服务。再如,上海市住建委等五部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对开展个人“租金贷”的业务条件、代理经租企业须提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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