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脱困有道,企业破产重整专题系列之破产重整的融资之道(三)
「 道可特法视界第1415篇原创文章 」
传统的对于企业破产的观念往往认为企业破产就意味着清算,代表企业因经营不善要走向消亡,但对于现代破产制度来说,企业申请破产并不是可怕或可耻的事情,破产法律制度除了破产清算程序外,还包括了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制度,侧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挖掘困境企业的存续价值和发展潜力,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共同对债务人展开救助,协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危机,恢复经营管理能力,重获新生。而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的融资既是公司法和破产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实现破产重整的关键环节,其直接关系着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决定重整程序的成败,困境企业走向新生还是进入清算,就此消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的融资路径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如何拯救陷于困境的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在重整期间获得必需的资金,是利益相关方均极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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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按照资本结构理论和融资优序理论,公司总资产由资本和负债两个方面构成,债转股就是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实现公司资本增加负债减少的效果。在很多情况下,债转股只是转移风险、减轻企业债务和利息负担,缓解压力或为企业后续改革提供条件的一种手段。它只是债权人处理自身资产的一种方法,而非一种融资方式。
1)政策性债转股
在我国,债转股是与社会转型和国企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最初推行债转股的目的在于解决国企长期以来的债务负担和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它是在特殊的时期、为特殊的目的、对特殊的主体采取的特殊的方法。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掀起了政策性债转股的浪潮。这个时候的债转股仅限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换为股权。随后,国家推行一系列针对债转股的规定、意见等,明确地将债转股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
2)市场化债转股
随着201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的发布,我国全面开启了市场化债转股,本轮债转股是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展开,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已基本具备不同条件的股权交易市场,为了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国家发改委牵头部级联席会议,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明确债转股实施的指导原则,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这些指导性文件也表现出市场化债转股的灵活性,在转股模式、融资工具、参与主体、资产定价等诸多方面均为参与主体预留较大的空间。
① 收债转股模式:先承接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
② 发股还债模式:债务人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发行新股,用股权抵押债权;
③ 基金模式:由商业银行、转股企业和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三方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成立债转股合资公司入股企业,由合资公司增资入股,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管理债转股合资公司间接管理企业运营;
④ 股债结合模式:银行等债转股实施机构在债转股的同时,为满足企业降杠杆的需求,签订协议时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获取资金,如增加委托贷款、新增授信、定向增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
⑤ 债转优先股模式: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签订协议,把债权转换为企业的优先股的模式。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和比较已在我们前期的文章中进行过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本文不再对此展开。可转换公司债是由公司发行的并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将来的某一个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票,它包括票面价值、转换价格、转换时间以及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主要是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和推迟股权溢价,它具有股票、债券、期权的三重属性。可转换公司债到转股期后,持债人可自由决定是否将所持债券转为股票,从而赋予了投资人获得更大比重股权的可能性。
与负债型融资模式和权益型融资模式相比,可转换公司债规避了二者的弊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债务契约并不是非常好的的激励契约,而股权契约又存在着很大的代理成本。可转换公司债以股票购买协议的方法顾全了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对于处于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来说,可转换公司债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手段。
02
资产出售是指公司将自身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技术、商标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投资方的行为。这是公司剥离业务、削减债务的方式,属于一种快速的融资的手段。在资产出售之后,公司获得相应的对价,主体资格和控制权并不受到影响,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也没有改变。
资产置换是指以公司之外的优质资产置换出原有的劣质资产,以推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它包括资产置入和资产置出两个层面。最早的资产置换是针对陷入经营困境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因为早期上市的国有企业通常囊括了各种资产,规模庞大,包袱沉重,盈利能力低下,股权稀释严重。为了帮助企业摆脱一些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不良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一些大型国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为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此后,资产置换发展成为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重要办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置换的主要动因有:扭亏保牌、变更主业和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等。
由于资产置换通常是一个不对等的交易。公司要摆脱困境完成重整,必然要置入优良资产,置出劣质资产,但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会轻易接手这样一个不对等交易。因此,资产置换通常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通过资产置换,公司可以迅速摆脱经营失利的阴影,甚至产生投资收益。
结语
对于困境企业而言,若要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新生,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迅速、有效地解决融资问题,使公司摆脱困境。我们“脱困有道”专题通过三篇文章从破产重整融资的价值权衡、融资主体、法律关系、融资模式这几个部分逐一展开讨论和分析,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些融资过程中的可选路径,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协调不同主体的目的动机、平衡各方的利益,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模式,以协助企业完成重整,实现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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