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执行案件中碳排放权的可执行性研究
在全球气候变暖情势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人们对引起气候变化的主导诱因“碳排放量”赋予越来越多的关注,2020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规定该试行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放开有利于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有助于节能减排,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这意味着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新兴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法规基础,碳排放权的交易制度,碳排放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以及碳排放权被强制执行的困境。
01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
第五十四条规定:
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 2014年12月,为了推动建成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首个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有效指导。
☞ 2016年12月,四川和福建两个非试点地区的碳市场也相继开市。
此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综上,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形成做了铺垫,为碳排放权交易系列工作的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02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具体内容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总结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质上主要包含了以下四部分内容: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基础上,由省级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的年度的碳分配额,即为“碳排放配额”,相当于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按照各试点地区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排放单位未能按时完成配额清缴义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施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通报公布违法行为或取消该单位的政策支持待遇等。
第四,关于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及交易方式,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知,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03
在执行案件中,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碳排放权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从而明确了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详细规定碳排放权配额的登记制度,从而明晰了碳排放权的产权边界,具有物权确权效力和公示效力,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兴的财产性权利。
另生态环境部已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等详细交易机制,因此单从相关法律法规上判断,碳排放权是具有可执行性的。
综上,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而言,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碳排放权。
04
强制执行碳排放权的实践困境
尽管我国现在已有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对碳排放交易的办法作出指引和规范,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关的执行判例,但目前实践中的执行措施仅限于查封,具体后续怎么处置并没有但实际上在执行案件中想要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碳排放权额度,可能还存在诸多困境,具体原因如下:
第二,缺乏统一的监管,影响被强制执行的进度,虽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就我国目前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管理与监督交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无法实现一个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完整流程的监管,此外,缺乏法律与专门监管部门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主管部门权力涉及资质许可、市场准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方面,若没有专门的法律或监管部门的监督,极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重要方面,这显然加剧了市场运行及碳排放权强制执行的不平稳性,使碳排放权交易和强制执行缺乏稳定的市场环境,必然影响碳排放权强制执行的进度。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综上可知,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健全和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碳排放权的强制执行效果却不是很理想,因此需要我们共同探索如何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加活跃,进一步推进对碳排放权的强制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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