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如何更好地保护版权?
01
对“作品”下定义02
明确视听作品范畴03
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04
将广播权扩大至互联网05
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06
新增特殊职务作品07
大幅提升法定赔偿上限并确定惩罚性赔偿新著作权法的多项措施突显出对侵权行为加大力度地打击,其中,法定赔偿额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大幅提升至500万元,并新增了法定赔偿额下限为500元;并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进一步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相协调,有助于构建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新法调整变更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方法的顺序,由旧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变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新法作出的修改也是以法律形式对各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认可。
08
著作权合理使用可能被实质缩限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大前提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上升写入了法律,于法律层面完善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
① 只能作为特殊情况而存在;
② 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③ 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新法对作品类型放开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仍为封闭条款,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于新著作权法中有可能被实质缩限,未来我们只能通过进一步关注司法实践个案进行判断。09
细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当前一些主体购买版权而不自用,其目的是转让或分授版权而赚取差价,使网络平台使用版权的成本上升并最终由用户买单,导致商业维权案件频发,但作品著作权人未必能更多获益。新著作权法大幅修改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定性上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
其次,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且组织需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后,组织需要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信息透明公开可供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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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新著作权法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用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这让残障人士在立法上得到更多的关爱,有更多的机会体会到多姿多彩的文化,丰富内心精神世界。
除此之外,新著作权法还完善了权利制度,更好地平衡了作品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明确合作作品权属;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与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单独列明;增加职务表演的规定;要求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
结 语 CONCLUSION
综上所述,新著作权法是对旧法的一次全面完善,增加“智力成果”的作品定义;修改相关表述使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准确;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等诸多措施,无一不体现新著作权法顺应当下时代的改变。我们未来在应用新著作权法时不仅要注意新法变动,还应注意其溯及力问题,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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