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制原则。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是其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朝着更加开放、更加富有活力的未来前进。
目前,全面推行注册制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定位,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相较此前,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有效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核心举措。自2019年科创板实施注册制、2020年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来,注册制改革试点实践已初见成效。截至2020年底,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达到215家,总市值达3.3万亿元。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落地,截至2020年底,已经有63家创业板企业在注册制下完成了上市。从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试点经验来看,市场运行较为平稳,各项制度创新和完善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
对于推行注册制,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可以看出来,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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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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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通过二者的内涵对比可以看出,以形式审核为核心的注册制与以实质审核为根本的核准制的区别,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这也是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具体来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如若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则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在注册制下,审批效率和上市公司申请数量显著增加,且必然使发行速度加快。这意味着有更多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进而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截至2020年12月21日,科创板已经有20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3.27万亿元;创业板注册制下已经有51家新上市企业,总市值达1.16万亿元。
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包括增强包容性、加强对尚未盈利的高科技企业的支持。自2019年科创板运行以来,未盈利公司、红筹公司在科创板实现上市,随后众多科创公司也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力量。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下的科创板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一个标杆,开创了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新时代。在直接融资的支持下,高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大大提高。上交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31日,165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共计投入研发金额129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18.53%,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更加重视系统推进基础制度改革。注册制改革不是简单的发行制度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只有完善与注册制配套的基础制度,才能使注册制发挥好对制度根本性变化的技术性作用,否则改革效果就会打折扣。
2020年12月4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投资者保护被放在更关键的位置上,集体诉讼制度已箭在弦上。2020年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注册制下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基础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支持并适应注册制改革,市场活力不断被激发;
注册制生态系统逐步构建。
围绕注册制的各项配套规则不断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更加顺畅,各类主体归位尽责明显增强,法治保障更加坚实,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日益增强。在注册制改革引领下,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崭新气象。在核准制规则下无法上市的创新创业企业有了更多的上市机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源头活水;而绩差上市公司则不得不担心自己被淘汰出局;过去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也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渠道。注册制改革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必将推动资本市场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与注册制改革相配套,常态化退市机制也应加快完善。随着退市新规付诸实施,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将更加畅通。业内人士预计,随着多元化退出渠道拓宽、退市监管力度加强,A股市场退市率将逐步提高。
注册制改革还可带动交易、退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关键制度的创新。相较科创板、创业板交易制度方面的变革,退市是重中之重,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早已成为共识。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但注册制“进口”一旦打开,没有退市作为“出口”,市场会消化不良,优胜劣汰功能不足极易引发其他并发症,如ST股票被过度投机的“劣币驱逐良币”。退市难的本源在于上市难。一旦上市难被注册制改革攻破,这一问题就可以在逻辑上自洽“闭环”,因而注册制的推进必须要严格的退市制度作为后盾。继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原有规定之外,监管层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将构成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扩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均可直接启动强制退市,剑指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上市公司。借鉴科创板相关“连坐”规则,强化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自从2019年注册制试点以来,虽然总体是向好向上发展的,且在总体上做到了健全规则体系依法审核透明审核,但却不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
1)过度执行规则,导致违背核查初衷
几个月前,股东核查引起市场广泛质疑。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但是,该指引在实操过程中被层层加码。指引第五条规定“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文件要求 “入股异常”时穿透核查,但审核人员执行起来出现了要求全部核查的情况,超出文件要求而执行,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强加成本,这对于优质公司上市是毫无裨益的。监管本意是查代持和利益输送,但具体执行时追查多层股东,这样的核查的意义有待商榷。
2)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不够
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或在出现十分过分的情形才给予处罚,很少出现因为材料质量不过关而不受理的。对于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虽然会有现场督导和现场检查,但又规定了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原则上不再检查,没有履行现场检查或督导就意味着很难掌握充分证据,对发行人的处罚也就几乎没有实质性处罚。某种程度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还是太“心善”。
根据以上的分析来看,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市场化,信任市场机制,忍住短期冲击,坚持法治化,不搞层层加码,让市场对规则有明确预期;要严控申报质量监管把好入口关,坚持注册制不在实质判断而在形式审核的精神。
发行主体要遵循改革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切实将资金用于科技、管理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等主营业务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中介机构要遵循各自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促进高质量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通过各方积极努力,进一步推进注册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必将释放制度活力,激发市场潜能,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