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李子柒停更风波——洞悉KOL与MCN之间的控制权博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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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头部网红主播李子柒停更事件的发酵,KOL与MCN之间的矛盾日益走入主流媒体的视野。“资本”“股权”“控制权”“利益博弈”……一时间各界猜测不断,事件始末愈发扑朔迷离。事实上,KOL与MCN机构间的合作,同各类新兴的商业活动一样,二者在互相成就的同时,难免产生龃龉,大量纠纷最终的解决往往还是依赖于法律途径;但由于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很多问题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致观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就李子柒停更这一热点事件,从法律角度探讨KOL与MCN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二者分道扬镳后“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性问题。
前
QIAN
言
YAN
一、财产利益之争:KOL和MCN的虚拟资产归属之争
1. 平台账号归属
网红孵化往往需要各类直播平台作为载体, MCN在平台账号运营、管理等方面均注入了大量财力与精力,因此MCN平台往往与KOL约定平台账号归属于MCN公司。但由于网络平台账号本身还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且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平台规则的限制,平台账号往往为KOL个人信息注册。由此,KOL与MCN关于账号权属的约定与平台账号的人身属性本身存在矛盾。实践中,对平台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认定存在不同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账号的“人身属性”对财产权益的判定越来越重要;同时,除所有权之争,对账号财产权益如何分配问题也是实践中相关案件争议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空间。但就平台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同判例对此进行了不同的认定。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04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MCN公司对平台账号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某擅自终止协议,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狮之谦公司主张杨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某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因此,对于账号归属的问题,若MCN机构与主播的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可能会以合同作为依据,本着尊重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原则进行裁判。
但在(2021)辽01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司主张主播将自己的直播账号归还给公司,法院认为“关于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返还问题。网络直播平台需遵守直播活动的相关规定,平台对主播进行实名制认证。快手用户获得快手平台账户,个人有效身份信息须与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因此,网络直播账户与注册人身份密切相关。虽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解除本协议,被上诉人使用所有账号(包括不限于线上、快手线下客户资料等)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需无条件配合上诉人变更相关信息’,但双方合作期间被上诉人使用的直播账号,并非上诉人注册后提供给被上诉人使用,而是被上诉人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快手直播平台账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判决书结合公平原则及对账号本身人身属性的理解驳回了交付账号的请求,但实际上并没有否认通过合同可以对账号进行约定。
2. 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在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已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用户生成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模式下,短视频一般为普通用户所创作,如果其未与第三方达成著作权转让的约定,则该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该用户。就李子柒而言,在其未与杭州微念达成合作前,短视频创作应为UGC方式,创作出的短视频著作权属于李子柒自己。
而在PGC(Professional Generate Content)模式下,短视频大部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甚至需要不菲的资金支持,一般由专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某些个人甚至某些专业性团队创作完成。故通过PGC方式所产出的短视频,著作权一般归属为委托者,即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种则是专业性用户生成内容,即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PUGC短视频生产模式的特点是以UP主本人为视频核心,利用专业团队辅助内容生产,以内容作者共同体的身份参与平台发布流程。而在PUGC方式下,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更为复杂,需结合以上两种方式分不同情况讨论。
如果该专业性用户与第三方达成著作权转让的约定,则按约定进行转让,若没有与第三方形成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著作权归短视频的创作者即该专业性用户所有。
3. 商标权归属
在KOL形成一定流量和知名度后,KOL的姓名、肖像等带来的品牌效应和商业价值开始凸显。早在2017年10月28日,杭州微念便开始申请注册“李子柒”商标。而结合上述对杭州微念股权结构的分析,李子柒在杭州微念并未持有股权。如“李子柒”商标专用权为杭州微念所有,且李子柒未与杭州微念明确约定商标专用权归属,如若双方发生解约,则商标权属问题可能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
二、KOL的自由与约束:“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例如,在吉林省聚发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指出:“主播在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进行与经纪公司旗下主播相同类型的直播,而原经纪公司不再有任何收益,该主播的直播也与原经纪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在直播合作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成为了直播行业的一种共识。因此,涉案合同6.5、6.6条作为特殊行业的一种特殊竞业限制条款,考虑该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值得关注的是,该判决中,法院还提到“ 但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对经纪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次性赔偿,主播支付违约金后即不再受该竞业限制条款约束。”
01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二者之间也并非劳动关系,而竞业限制条款只存在于劳动合同中(《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形除外);
02
主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法院并未论述援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性);
03
MCN机构未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主播经济补偿。
“李子柒”不仅是自然人李佳佳的网名,杭州微念公司名下的商标与品牌,它还代表着一种中式的田园生活方式,是中国文化成功输出的经典范式。当粉丝听到这三个字,回想起的是一张温婉的中国女孩面孔,穿着优雅的古典衣裳,展示中国传统的美食制作过程与生活方式。若李子柒真的与杭州微念分道扬镳,李子柒能否有效控制“李子柒”,将是引人瞩目的控制权争夺,其中更深层次的法律与商业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DOC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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