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三: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7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辩护人帮助行使辩护权;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难以有效自行辩护。律师基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权利,成为最常见的委托辩护人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时享有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摘
ZHAI
要
YAO
01
律师辩护权概述
02
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重要权利。其他辩护人只有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它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
律师只有了解案情,才能有效开展辩护工作。办案机关作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是定案的依据,有利于律师全面、准确了解案情。我国刑诉法规定,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其它辩护人阅卷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其它辩护人没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自行向辩方证人调查取证,只需要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控方收集证据需要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申请权是指根据案情需要,辩护律师享有的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述和请求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会见、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的权利。刑诉法针对辩护律师规定了广泛的“意见权”,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发表案件看法的权利,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 CONCLUSION -
被追诉者面对国家机关行使执法权、司法权时往往是弱小和无力的,若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损害。辩护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对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追求,有利于发挥律师对司法机关的制衡作用,保障案件公正审理。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行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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