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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三: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王咏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7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辩护人帮助行使辩护权;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难以有效自行辩护。律师基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权利,成为最常见的委托辩护人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时享有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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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需要对律师的辩护权有所了解。本文系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利的介绍。

01

律师辩护权概述

在刑事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之后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侦查之后未被提起公诉,则不会转化为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作为辩护人帮助行使。
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其中律师因法律赋予较多诉讼权利及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成为最常见的委托辩护人选。
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对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辩护具有重要影响。

02

辩护律师的权利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越早越有利于指导受刑事追诉的人如何应对刑事风险。
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刑事诉讼,96年《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将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
现行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并且律师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主要具有以下诉讼权利:
1. 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重要权利。其他辩护人只有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它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2. 知情权  

律师只有了解案情,才能有效开展辩护工作。办案机关作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3. 阅卷权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是定案的依据,有利于律师全面、准确了解案情。我国刑诉法规定,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其它辩护人阅卷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4.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其它辩护人没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自行向辩方证人调查取证,只需要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控方收集证据需要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 申请权  

申请权是指根据案情需要,辩护律师享有的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述和请求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会见、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6. 提出意见权  

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的权利。刑诉法针对辩护律师规定了广泛的“意见权”,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发表案件看法的权利,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包括: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死刑复核期间等情况;第二类为即使律师没有提出意见,也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包括:审查起诉、速裁案件审理、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检察院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等情况。
 7. 申诉、控告权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时,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CONCLUSION -

被追诉者面对国家机关行使执法权、司法权时往往是弱小和无力的,若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损害。辩护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对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追求,有利于发挥律师对司法机关的制衡作用,保障案件公正审理。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现行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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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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