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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实战不良资产系列(一):不良资产的由来

陈杰 李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79篇原创文章 」


前言:不良资产是逆经济周期下较好的投资选择。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的不良资产投资,已经经历了三次浪潮,我们可见的第四次浪潮已经到来。律师事务所历来是不良资产市场中最重要的服务方,道可特“实战不良资产”系列,旨在系统梳理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及实务,希望不良资产市场参与方长期关注。

本期为大家带来实战不良资产系列(一):不良资产的由来。



不良资产之概念和产生
不良资产(NPL)是一个泛概念,在会计意义上,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通常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诸如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银金融不良资产,也包括企业经营产生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整个不良资产最大的生产源头。当前不良资产投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投资经营行为都是针对银行金融不良资产。
本文所探讨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银行金融不良资产,是银行贷款不能如期回收形成的,即银行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管理分类,1998年是个界限,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将贷款资产分为四级,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在1998年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为应对复杂的金融局势,引进了西方的银行业贷款监督管理机制,将银行贷款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后银保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同样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与之匹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指引要求银行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但是不良资产本身也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产生不良贷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消失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不良资产一边剥离、一边产生的现象会长期存在。然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我们相信社会控制不良资产的能力会不断提高。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亚洲金融风暴中的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很多历史遗留呆账几乎无法解决,而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银行背负大量负债或不良贷款,难以与国外银行进行竞争。当时人民银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约占整个贷款25.37%。巨额的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稳健与安全将产生直接损害。
为了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国家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四大AMC):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C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求换得金融业和整体经济的轻装改革。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为收购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过渡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注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公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十年。公司通过划转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定向发行以国家财政为背景的金融债券,以融资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贷款。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早已没有十年存续期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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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杰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 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茂金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民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理财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

天津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

深耕不良资产与资本市场领域,专注企业商事诉讼与仲裁

执业经历:

主要律师执业领域为金融领域,服务对象多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投融资市场有丰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曾代理多家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的金融争议解决案件,熟谙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企业上市。曾担任恒泰证券外聘内核委员

专业成果:

《登陆新三板》《银行贷款法律风险管理》

联系方式:

手机:13366052290

邮箱:chenjie@dtlawyers.com.cn


李 静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

金融、商事诉讼和仲裁、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等

执业经历:

曾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为上百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服务。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个人荣誉:

《商法》2021律师新星奖项

联系方式:

手机:13521017433

邮箱:li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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