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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五十四|从北交所首个被立案调查企业——生物谷看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

证券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摘 要

2022524日,北交所上市公司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33266,以下简称“生物谷”)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其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和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这是北交所开始以来首个被立案调查的企业。

生物谷是首批登陆北交所的81家企业之一,也是云南省首家登陆北交所的上市公司,由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上市。日前,生物谷因千金藤素抑制新冠病毒的消息而大涨的股价又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有所回落。


01. 生物谷被立案调查脉络梳理
经公开检索资料,现根据时间线将生物谷被立案调查的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另外,就《关于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22】第001号)问询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这一问题,生物谷于2022年5月16日回复如下:

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2.77亿元以及控股股东金沙江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承诺对控股股东归还前述占用资金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上信息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中披露。但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5月18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022年1月23日、2月8日召开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没有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之7.1.2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纵览生物谷一案各方主体出具的材料文件,不难发现,生物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导火索即控股股东违规进行资金占用。

02.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1. 资金占用的概念
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上市公司资金。资金占用又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行监管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采取严格限制态度,而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变相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达到实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则严格禁止。根据证监会2018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2. 资金占用的原因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这个现象屡见不鲜且屡禁不止,一是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解决自身的债务风险、质押风险及其附属企业经营风险,通过资金占用快速获取上市公司资金,谋求私利;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董监高未能勤勉尽责,一定程度上纵容资金占用行为;三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
3. 资金占用的形式
常见的资金占用的形式包括直接划转资金、代还债务、对外借款、违规担保、预付款、委托投资、商业承兑汇票、股权转让、开展保理业务、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委托收付款等。特别的,还包括业务混同以及不合理的费用报销等,如:
① 金晶科技(600586)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共用水(电)表形成资金占用

金晶科技的控股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山东华亮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金晶格林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关联方”)与公司共用水(电)表,由公司与供水(电)公司统一结算,金晶科技按关联方使用量以成本价向关联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晶科技直至2022年4月13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中才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并披露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收回占用资金及利息。金晶科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代付款项的这一事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金晶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关联方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② 模塑科技(000700)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费用报销形成资金占用

2022年1月7日,模塑科技披露公告《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称,2018年至2021年9月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某通过不合理费用报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357.83万元。截至2021年12月,上述占用资金及其利息28.02万元已全部偿还。

结合其他违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2月22日对模塑科技、实际控制人出具监管函。
03.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新规
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对占用担保开展整改,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⑤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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