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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实战不良资产系列六:一文读懂债转股(中)

陈杰 李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31篇原创文章 」

引言:不良资产是逆经济周期下较好的投资选择。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的不良资产投资,已经经历了三次浪潮,我们可见的第四次浪潮已经到来。律师事务所历来是不良资产市场中最重要的服务方,道可特“实战不良资产”系列,旨在系统梳理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及实务,希望不良资产市场参与方长期关注。

本期为大家带来实战不良资产系列六:一文读懂债转股(中)。

2. 总结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和出台后,债转股的企业类型、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资金来源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各有不同。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债转股基本上是企业在遭遇流动性紧张和债务压力时的一种自救行为,操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直接以股抵债,例如长航凤凰、长航油运、华荣能源等,这些企业的债转股方案大都出自于自身的破产重整计划,故称为困难模式。
第二种是通过首发、增发和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企业借款,这类企业经营状况要好于第一类企业,通常并非是出于破产重整要求而是为了缓解企业流动性紧张的压力进行的债转股,这种方式的债转股无论是在经济处于上升时期还是下行时期均显著存在,数量上要受到A股融资政策的影响,故称为日常模式。
第三种则是中钢集团模式,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的模式,债务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安排中,对本息总额600多亿元的债权进行整体重组,分为留债和可转债两部分;第二阶段,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转债持有人逐步行使转股权。在中钢集团的所有债务中,金融机构的债务大约有600亿左右,在这600亿的债务中,270亿转股,其余留债。转股部分中,270亿的原有债务将转化为可转债,期限6年,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的比例转股;留债部分的利息将下降为3%。具体到各家金融机构,转股和留债的比例各不相同,主要由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决定:若相关贷款其评估值、企业现金流或者抵押物能够全额覆盖本息,则全部留债;若是信用担保的贷款,则要全额转做可转债。该模式较为特殊,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是债转股,而是债务置换,只不过在被置换的债务中有一部分采取了可转债的置换方式而已。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债转股业务产生了较大变化,下面按照主要要素对比着来看。
(1)企业类型
目前进行债转股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航运、机械、钢铁以及有色金属等产能过剩行业,特别是钢铁企业,至今已有西宁特钢、中钢集团以及武钢集团进行了债转股尝试。前期进行债转股的企业主要为民营企业,而后期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则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未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将主要为钢铁、煤炭、机械、有色金属等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
(2)实施机构
早期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无第三方实施机构参与,企业直接与债权人对接,将普通债权转为股权或可转债,又或者在集团内定增融资偿还贷款;而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债转股均有第三方实施机构参与,如武钢集团债转股过程中由建行集团旗下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子公司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同时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3)实施方式
早期债转股的实施方式包括直接普通债转普通股、直接普通债转可转债、定增融资偿还贷款、设立基金承接债务并投资企业子公司股权等。《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后,由第三方实施机构发起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承接银行债权并投资债务企业子公司股权将是今后债转股的重要模式。
(4)资金来源
在早期债转股案例中,除了长航凤凰、华荣能源和中钢集团等直接将普通债转为普通股或可转债无需新增资金外,中国一重和西宁特钢等通过向公司股东等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贷款,而武钢集团和云锡集团则通过成立基金吸收险资、养老金、券商以及银行理财等社会资金承接集团债务并获得集团二级子公司甚至三级子公司股权。此次《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今后将有更多的险资、养老金、全国社保等社会资本参与到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
(5)退出机制

① 对于长航凤凰、华荣能源和中国一拖直接将普通债转为普通股以及中国一重、西宁特钢和南京医药定增融资偿还贷款的债转股模式,未来可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或在二级市场出售股份的方式实现资金退出。

② 对于中钢集团将普通债转为可转债的债转股模式,未来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决定退出方式,若企业经营向好,债务人可考虑可转债行权以换取债务人股权,最后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份实现资金退出,若企业经营不佳,则债权人可放弃行权,要求债务人到期偿还本息。③ 对于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建设银行为武钢集团和云锡集团发起设立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承接集团债务并投资集团二级、三级子公司股权的债转模式,投资子公司或孙公司的股权未来可通过公司上市或者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从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
综合上述,未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将主要包括钢铁、煤炭、机械以及有色金属等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而由第三方实施机构发起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承接银行债务并获得债务企业子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二级市场等实现资本退出将是今后债转股的重要模式。
03. 债转股法律法规(政策性和市场化)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审批部门由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调整为财政部、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

明确了债转股的基本原则与实施方式及环境营造、服务监督等要求,标志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正式拉开序幕,明确指出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84号)

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部门规章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

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确保银行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防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和引导作用。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和实现脱困升级。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等特殊机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专项债转股基金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08.08)

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债转股对象企业条件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50%。债转股实施机构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管理办法》对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容。《管理办法》将“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放到了总概括的位置,并在具体业务上新增了6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明确集团母公司或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附属机构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设置的风险权重低于100%。债转股投资设置的风险权重低于其他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企业信息填报展示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5号)

“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平台”上线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4〕95号)

选择少数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急需资金、债务沉重的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吸收外资和非国有资金入股、内部职工以基金会形式参股的试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25号)

试点企业公司制改制后,在运作过程中,凡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后,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因素有:(5)清理债权债务,债权转股权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国务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130号)

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原则、范围、内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

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工作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评字〔1999〕613号)

-

国家经贸委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2000.11.6)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0.12.12)

高度重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工作,简化工作程序,优先受理债转股企业的评估项目,债转股评估项目部分资产的评估原则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相关内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加强债转股企业改革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97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实施行政许可

财政部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回收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财金〔2005〕78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在全面落实限期管理政策后,以经国务院批准、完成新公司注册的、剥离到资产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资产为考核基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金融企业出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六条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应由金融企业委托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加大对国有企业“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等重点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契税税收减免备案: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

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其中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符合要求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包含在内);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部门工作文件

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4〕321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税务总局负责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14〕1号)

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

允许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

要求充分认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现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探索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

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其  他

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

-

《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16号)

-


DOCVIT

作者简介

陈 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委会委员、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茂金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民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理财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手机:13366052290

邮箱:chenjie@dtlawyers.com.cn

李 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

手机:13521017433

邮箱:li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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