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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典型案例
本部分通过对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公布的部分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决定、纪律处分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管窥2022年二季度监管着力点。1.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多项违规遭顶格处罚
A公司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遭四川证监局顶格处罚。A公司在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情况:2015年至2021年,A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1号过程中,没有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2015年至2021年,A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1号过程中,向方某等多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金额低于1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基金1号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者为11名(含管理人跟投),实缴规模2000万元。与A公司实际投资者人数及募集金额不符。A公司没有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基金1号的投资者数量、实缴规模。2015年至2021年,A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1号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四川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A公司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二、对A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三、对A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四、对A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综合上述四项违规事实,合计对A公司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的罚款。上述案例是比较的典型私募机构违规案例,私募机构违规往往是多个违规行为并存,从基金募集行为不规范,到投资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规范,处处体现着部分私募机构的勤勉尽责及合规意识不强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的处罚应当给私募机构敲响警钟,一直以来,部分私募机构对于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认识不清,误以为违规行为并存时,监管机构会统一处理,但实际上,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机构任一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均可采取顶格叠加处理。2. 监管措施典型案例:私募基金违规持减上市公司股票
湖州A公司为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浙江锦盛(以下简称公司)持股16.7500%股权,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湖州A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湖北证监局认定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州A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湖州A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述案例是私募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典型违规案例,私募基金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除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要求外,也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履行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监管要求,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私募基金投资后公司上市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私募基金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但在公司上市后未退出前,由于对于证券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易发生违规事件,因此,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加强学习,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退出前违反相关规定,遭受证监会处罚。3. 纪律处分典型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上海A公司所管理的“基金1号”和“基金2号”(以下统称“基金1号、2号”)的基金财产主要用于认申购B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合伙企业”,为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份额,后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乌鲁木齐银行(以下简称乌行)的股份。根据相关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A合伙企业”拟向北京誉高购买乌行股份,山西金满堂作为拥有相关股东准入资格的公司,“A合伙企业”委托山西金满堂代为投资入股至乌行,并以山西金满堂的名义持有乌行股份。经查,上海A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基金1号、2号”投资于“A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并由后者委托山西金满堂受让北京誉高持有的乌行股份同时代为持有。北京誉高持有的拟转让乌行股份已于相关交易前设定质押权利。上海A公司未就相关交易结构的整体安排与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基金1号、2号”基金合同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上市,有权要颐和黄金按照年化8%(单利计算)回购相应股权。经查,颐和黄金在相关交易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持有的相关乌行股份还因涉诉被冻结查封,回购能力存疑。上海A公司未就此回购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上海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已退回备案申请并明确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无视基金业协会的风险提示与自律核查要求,未能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仍在备案完成前进行投资,冒然作出投资决策,草率地将大额资金对外划转,将基金财产置于严重的违约风险之中。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海A公司存在两只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海A公司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子公司及人员变动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金业协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公司作出以下纪律处分,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根据《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将有关私募基金产品完整的投资交易结构、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担保方回购能力及诚信情况存在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同时,在基金业协会已退回备案申请并明确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无视基金业协会的风险提示与自律核查要求的行为需要引以为鉴,未能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仍在备案完成前进行投资,冒然作出投资决策,草率地将大额资金对外划转,将基金财产置于严重的违约风险之中。三、结论
在本报告中,我们对2022年二季度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监管主体涉及的不同维度的数据进行了梳理和归纳,通过对各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监管的重点和风险点进行了提示。总体来看,2022年二季度,私募基金监管仍呈现“多维监管趋势加强”的特点。2022年二季度,证监会仍主要负责对私募基金实施统一集中行政监管,对具体违法行为实行适度监管,给予各地证监局监管权限,落实各地证监局的监管责任。2022年二季度各地区证监局呈现区域性监管力度加大的趋势,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仍是私募基金行业主体的高发违规行为。监管措施主要违规高发行为主要有:①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②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③ 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材料或未如实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二季度,基金业协会监管的私募基金行业违规行为主要包含如下:
①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② 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③ 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勤勉义务;④ 基金未完成备案即对外投资。此类违规行为主要违反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私募行业频繁发生的违规事项,应当引起私募行业参与者的重视,需要私募机构重点防范。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合规风控意识,提升日常管控能力和自律规范,为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同时,二季度有多起监管案例涉及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后不遵守减持规则,我们也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注意自身合规风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研究。
四、特别声明
本报告不代表我们正式法律意见,仅为研究、交流之用。非经我们同意,本刊内容不应被用于研究、交流之外的其他目的,且不允许私自发布、转载、引用。如有任何建议、意见或具体问题,欢迎扫码关注“PE之道”公众号或添加“PE之道客服”。附表1:2022年二季度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行为、监管措施
2022年二季度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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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泽利丰/陈某 | 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等情形 | | |
| 前海君创/朱某 | 存在未按规定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 | | |
| 嘉兴惠博/邓某、马某 | | | |
| 嘉兴信业/邓某、任某 | | | |
| |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存在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的情况;三、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五、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 | |
| | 一、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 | |
| |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 | |
| | 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 | |
| | 一、设立多个以资金募集为目的分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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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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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材料 | | |
| |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 | |
| |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 | |
| | 1.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2.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 |
| | 一、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管理的多只基金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情况;四、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 | |
| | 一、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 | |
| | 违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改正,对在管的基金产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宣传推介环节存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 | |
| | 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 | | |
| |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 | 产品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和报告有关信息;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 | |
| | 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
| | 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 | |
| |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附表2:2021年-2022年二季度各地证监局行政处罚情况
附表3:2021年-2022年二季度各地证监局监管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