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八: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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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发出《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该通知载明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①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②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③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非法经营行为种类众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三种法定类型和一项兜底线规定,具体如下:
①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②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④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本项的适用范围,要依法严格把握,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①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② 根据《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③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④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⑤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以及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⑥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但是对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由于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定。对于大多数类型的非法经营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
①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②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④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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