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二:信息网络类犯罪重点罪名刑责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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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①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③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①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②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③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根据201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这里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是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①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②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③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④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⑤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⑦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后果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①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②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④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①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② 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③ 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①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②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③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④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①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②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③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④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⑤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⑥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⑦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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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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