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四:妨害司法类犯罪重点罪名刑责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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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妨害司法类罪名在刑法中共有二十种,其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打击的对象是妨害司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发生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实务中常见的妨害司法类犯罪。前者需要满足主观上“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客观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后者需满足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本文是对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重点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规则的介绍。
一、罪名
以上两项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中,《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三条分别对两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应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①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②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③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④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⑤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⑥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⑦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构成本罪,首先需要行为人有履行能力,即“当为能为而未为”。根据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如下:
①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①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②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⑥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⑦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⑧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院2021年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本罪原来的数额标准,根据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①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②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③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④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③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④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⑤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犯罪及“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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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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