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从《满江红》《流浪地球2》看热映影片的“抄袭”和改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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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电影局的统计数据,2023年的春节档电影票房累计67.58亿元,成为仅次于2021年春节档的影史第二名。《满江红》《流浪地球2》《无名》等影片热映也在社交媒体上带来了极大的话题讨论量,但在各路网友对各部影片的褒贬之余,也出现了《满江红》片方起诉四位微博大V的新闻[1]。本文拟借此探讨一下热门影片绕不开的“抄袭”和改编问题。
一、“抄袭”真是个“莫须有”的问题吗
对热门影片而言,“抄袭”几乎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在近几年热映的国产影片里,从《夏洛特烦恼》《妖猫传》到《西虹市首富》《一出好戏》再到《少年的你》都被质疑过抄袭,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和《烈火英雄》两部电影则直接被权利人诉诸法院;而国外影片也不遑多让,前有《荒野大镖客》被黑泽明告上法庭,后有《寄生虫》被印度制片人扬言要起诉。
张艺谋导演的新片《满江红》似乎也逃不脱这个“魔咒”。在影片上映后就有网友找出了2013年播出的喜剧《龙门镖局》第15集里的一节视频,视频内容是剧中人物邱璎珞与蔡八斗、焦国强等人关于构思剧本《阿飞正传》的一小段戏谑对话,由于对话里含有“全场一起合唱《满江红》”的内容,就被网友质疑“2023年的大片《满江红》剧情居然完美复刻2013年的《龙门镖局》里的扯淡”[2]。而被片方起诉的一位微博大V在1月26日针对这段视频发过一条“以论文的标准,肯定算抄袭了[跪了][允悲][doge]。扒到二级大纲就算抄袭了,不用每个字都像。还挺聪明的,抄吸毒的,这样他没发出来说”的微博[3]。虽然截至目前片方尚未透露起诉事由是否与主张抄袭直接相关,但至少这位大V已经自认“就说了,满江红这个剧本,如果在学术圈肯定算抄袭(我说了限定语,如果在学术圈)。还说艺谋女婿不讲究,不能这么关联。其他没了。就这两条。就出去告,这不是破坏规矩吗?完全是秦桧作风”[4]。那么问题就来了,“抄袭”难道还说不得了?评论“抄袭”难道也违法吗?其实这些并非是《满江红》起诉微博大V才浮现的个别问题,而是存在已久的普遍问题。结合既往和现实,尝试对上述问题做个分析解答。
“抄袭”当然可以言说,基于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只是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需要受到法律上的限制,这一限制指向的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的规定。这条规定了言论自由是不可逾越“侮辱”和“诽谤”的底线的,一旦逾越就有违法风险。
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不少被告会有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即主张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没有实施过那些有争议的行为。举例来说,被《满江红》片方起诉的一位微博大V在得知被诉后发文表示“起诉是权利,应诉是法律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片方能够在庭审环节以严谨证据来回应关切说明真相”[5],而另一位被起诉的大V则认为“我非常期待和他们对簿公堂,好好研究一下《满江红》的投资方合同,看看到底电影成本是多少、营销宣发是多少、演员片酬是多少、分账是怎么分的(既然要告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要求查一查你们的帐很合理吧?)”[6]。可惜的是这一认知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相悖的。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需要为己方的起诉主张或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有侵权后果,而被告则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侮辱”或“诽谤”或是没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如果假设《满江红》片方起诉事由确实与“抄袭”、“偷票房”等言论有关,那么主张构成“抄袭”或“偷票房”的被告就需要承担起能证明“抄袭”“偷票房”成立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抄袭”“偷票房”等行为。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基于“没有实施某行为”属于消极事实难以被证明,故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由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成立才是关键。
现有新闻报道并未披露《满江红》片方起诉的具体事由,所以上述意见也都是在假设前提下进行的理论分析。但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质疑《满江红》“抄袭”《龙门镖局》已成为热门话题,但一直没见《龙门镖局》片方站出来进行声讨。更微妙的是,有媒体报道《龙门镖局》的编剧兼监制宁财神为此事发声“这都哪儿跟哪儿啊,怎么就涉嫌抄袭了?剧情根本八杆子挨不上,连英雄所见略同都贴不上,别瞎炒了。……《满江红》挺好看的,剧情工整、叙事层层递进、逻辑缜密,是这个档期最有春节气氛的电影。”[7]如果这一报道属实,那么在“被侵权方”都没认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再去质疑“抄袭”,“就像去讨论太监比较容易生男或生女的问题一样,都是没有意义的。”[8]
其实由于评论“抄袭”而被告上法庭的先例早已有之。2015年热映影片《夏洛特烦恼》的出品方开心麻花影业、新丽传媒及编剧彭安宇、闫非就曾将影评人杨文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理由就是杨文在其公号“影画志”中发文称该片全片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朝阳法院于2018年就该案做出〔2015〕朝民初字第59466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杨文擅自认定《夏洛特烦恼》存在全片抄袭,引发网民对于影片的负面评论,使四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综上,杨文对《夏洛特烦恼》发表失实言论,认定影片全片抄袭,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四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杨文的行为侵犯了四原告的名誉权”,并判决被告向四位原告发表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合理支出8万余元。
结合上述分析和案例,不难得出初步结论:“抄袭”肯定可以说,但不是谁都能说,最好是由权利人来说;没有真凭实据就主张“抄袭”,就得做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
二、合法改编的影片就真没风险了吗
相对《满江红》所遭受的各种质疑,春节档第二名《流浪地球2》则显得安全了许多,至少针对这部影片还未看到有关于“全片抄袭”的大规模质疑。原因也很明显,这部高票房热门影片与2019年的前作《流浪地球》一样,都改编自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的同名科幻小说《流浪地球》。如果看过原著小说和两部电影,会发现电影的故事情节并没有忠实于原著。《流浪地球》的制片人兼编剧龚格尔曾坦言“我们最后选择的故事段落其实就是大刘原文两万字当中的一两百字(两个自然段):地球经过木星”。[9]
严格来说两部《流浪地球》都只是借用了原著小说里关于太阳氦闪导致人类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进行太空逃亡的背景设定,而以近乎重写的方式再造了两部电影的故事情节:第一部《流浪地球》以刘培强和刘启父子参与修复行星发动机避免地球撞击木星为主要情节;而《流浪地球2》则以前传的形式出现,主要讲述年轻的刘培强解决太空电梯危机、各国测试行星发动机点火测试以及刘培强、周喆直、图恒宇等人协作解决月球引力危机等三条主线故事。
根据原著小说作者刘慈欣的介绍,《流浪地球2》是“影片创作团队原创的一部作品,并非原著小说的改编,体现出国产科幻片在制作能力和水准上的超越和提升。”[10]。那么问题又来了,根据原著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可以不忠实于原作吗?甚至可以与原作完全不一样吗?回答这个问题如果遵循不同的途径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答案。
从小说改编电影的实例来看,将原著小说改得“面目全非”的影视作品并不罕见:王家卫导演的《东邪西毒》及刘镇伟导演的《东成西就》均改编自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姜文导演的《让子弹飞》改编自马识途的《夜谭十记之盗官记》、宁浩导演的《疯狂的外星人》改编自刘慈欣的《乡村教师》、还有姜文导演的《邪不压正》改编自张北海的《侠影》等等。这些脱胎于原著小说的电影作品都有着换骨一般的面貌,几乎都相当于重新创作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作品,并且都还获得了观众的认可,成为影迷津津乐道的谈资。而且上述影片还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导演几乎都参与了编剧工作。从这个角度而言,上述影片似乎成为“戏说不是胡说、改编不是乱编”的有力反证。
但也不是所有的改编电影都能有上述影片的待遇,陆川编剧导演的《九层妖塔》就遭遇了原著《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的挑战,被后者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该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张牧野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权的主张,但二审却出现了逆转,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民终587号判决中认定“电影改编者应当正确认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要求,根据原著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不是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从而判令该片的制片方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九层妖塔》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反映了著作权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也昭示了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即便是获得了原著作者的改编许可,对影视作品的改编还是会受到原作者所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制约。要想规避这一制约,一种途径是尽可能在授权许可协议中提前明确约定改编的边界或底线;如果没能提前约定好,还可参考上述成功改编影片的现实做法:《疯狂外星人》将原作者刘慈欣聘为影片编剧、而两部《流浪地球》均将原作者刘慈欣聘为影片监制,无论冠以哪种头衔,让原著作者参与影片的制作仍不失为是一种更能防范风险的有效策略。
【6】 https://weibo.com/1564834725/MqqPp88ji;【7】https://www.1905.com/news/20230127/1611626.shtml;
【8】《第一次的亲密接触》作者:蔡智恒(痞子蔡)【9】《流浪地球电影制作手记》朔方等编著;
【10】https://www.cqcb.com/juguangdeng/2023-01-31/5157673.html;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邮箱:dengy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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