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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八十七 | 北交所做市商制度落地,混合交易正式开启

证券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摘要:2023年1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对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意味着北交所正式开启混合交易制度。

根据《做市细则》,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做市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在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中提供持续双向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北交所做市采用在单一证券交易中实施竞价与做市并行的混合交易制度,相关做市交易模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种模式下,能够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活跃度,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市场。

《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共同组成北交所的做市商制度,综合两部规则来看,北交所对于做市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
在北交所进行做市服务需要进行申请,获得北交所做市商资格应当满足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并开通北交所做市交易权限。根据规定,北交所审核做市交易权限申请为5个交易日,相较于科创板的10个交易日,进一步提升了效率。
做市交易权限可以由做市商主动申请取消,也可能在触发相关情形时被北交所取消,具体包括: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北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做市商的义务
根据规定,北交所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过程中主要需要履行两个义务,分别是报价义务和报告义务。
报价义务:集合竞价期间,做市商买卖双向各自累计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股,且在符合最低申报数量的报价上的买卖价差不超过3%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孰高为准);连续竞价期间,做市商买卖双向各自累计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股,且在符合最低申报数量的报价上的买卖价差不超过2%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孰高为准)。
在特定情形下,如出现最优买价为涨停价或最优卖价为跌停价、股票处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等,可豁免做市商的报价义务。
报告义务:做市商的报告义务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重要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北交所进行报告,主要包括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部门使用的自营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负责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发生变动;做市商发生无法正常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出现重大业务差错等情形,都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北交所。第二类为定期报告,主要包括:每月的前5个交易日内,提交上月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每年的首月内,提交上年度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每季度的前两周内,提交上季度压力测试报告。做市交易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交易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三、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目前北交所对于做市商的监督管理主要分为做市商内部管理和北交所外部监督。其中,以做市商的内部管理为主,外部监督方面,北交所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考核。

内部管理:根据规定,北交所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① 做市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等;

② 做市交易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做市资金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设置、盈亏管理、技术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设置等;③ 做市交易业务应急预案;④ 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其中,最核心的两个方面是做好风险防范与内部合规。

风险管理方面:做市部门应当制定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建立内部风险报告机制,对做市交易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在公司层面设立做市交易业务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以期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内部合规方面:做市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墙制度,并且不从事下列行为:

①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② 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包括与本公司自营业务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③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④ 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⑤ 做市交易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⑥ 其他操纵或干扰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外部监督:北交所会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和监管合规等情况,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对做市商做市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交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四、北交所做市商制度的特点
在北交所之前,新三板和科创板已经启动做市商制度。相较于最早开始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北交所在交易方式、做市商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北交所实行的混合交易制度不对单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作硬性要求,成交价格通过竞价方式产生。而相较于2022年10月31日启动做市商制度的科创板,北交所的做市商制度与其总体框架和基本规则则基本一致,申请条件与材料以及流程、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等皆相似。
综合来看,北交所的做市商制度吸取了科创板的经验,延续了其整体的制度框架,但也基于北交所的市场特点与需求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在做市交易权限审核时限上,由科创板的10个交易日缩短为5个交易日,更加高效。同时,为了更好地衔接新三板,也规定了在创新层挂牌期间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原做市商未在其上市前申请退出做市,且具有做市交易权限的,自该股票上市后继续为其提供做市服务,无需提交加入做市备案材料,可使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报备的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另有其他基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对有效报单等指标进行了调整。
五、结语
北交所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对于上市企业而言是一次机遇,同时,做市商资格也是券商提升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新的制度未来有助于增加市场订单深度,提升市场稳定性,缩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引入增量资金,提升市场流动性,服务市场高质量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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