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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3棵树被判刑4年!省高院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刑事类)


有人因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三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家环卫公司负责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系共同犯罪,牵涉2家单位共16人。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类6件,民事类1件,行政类3件。今天,小编带您先了解3件刑事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郑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涛与兰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荥经县安靖乡长胜村1组一株地径约44厘米的红豆杉予以砍伐,并制成两米长的红豆杉木材装车运走。2017年底,郑涛与陈某、谢某共同将荥经县安靖乡长胜村1组的一株地径约56厘米的红豆杉盗伐后,制成两段两米长的木材后搬运下山装车运走。2018年1月,郑涛与他人共同将位于荥经县安靖乡长胜村1组的一株地径约36厘米红豆杉盗伐,并将树木制成两段两米长的木材后搬运下山装车运走。经鉴定,上述三株树木均属于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立木蓄积为3.8091立方米。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郑涛在安靖乡民治村5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郑涛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涛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郑涛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三株,立木蓄积3.8091立方米,属情节严重。郑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异种异地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判决:一、被告人郑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涛按照《郑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责令补种树木栽植方案》的技术要求,在荥经县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荥经县大田坝乡同乐村4组)补植桢楠30株(已补植),并连续3年进行管护,确保成活率达到85%以上。承担方案编制费人民币两千元。如被告郑涛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九千三百元。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扣押在案的银马牌蓝色油锯(型号:YM-X5)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涛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雅安位于长江上游,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种类繁多的野生植物是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保护环境既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保护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资源和生态价值,任意采伐既造成野生红豆杉种群数量减少,同时,因其物种稀缺性显著,非法采伐行为将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带来破坏,任意砍伐将致该树种个体遗传信息在砍伐后完全丧失,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告人郑涛非法采伐红豆杉三株,造成了国家一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并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犯罪的同时,通过引入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专家意见,对本案环境修复的可行性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准确认定,判令被告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贯彻落实“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的修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







典型案例二



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及张智慧等7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鑫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冷轧薄板、钢管等,生产工艺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带钢进行酸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4,危险特性为C、T。


2016年10月,方鑫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由副总经理邱虹铭与什邡市东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慧先行协商,并报方鑫公司总经理汤明忠同意后,在明知张智慧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将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酸以低于正常市场价(1800元/吨)处置费180元/吨的价格,交由张智慧处置。张智慧安排东川公司驾驶员陈永红、干杰及押运员李红驾驶罐车前往方鑫公司装运废酸,运往由张智慧事先联系的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16组南河旁潘福均经营的洗石场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高楼村7组羊叉河等处非法排放、处置。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张智慧安排他人从方鑫公司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收取方鑫公司支付的废酸处置费共计777174元;方鑫公司应正常支出而没有支出的废酸处置费7099423.20元。2017年12月7日,张智慧、陈永红、李红驾驶罐车将废酸排放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羊叉河后导致河水污染,环保部门发现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方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在其中予以折抵);

二、被告人张智慧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汤明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邱虹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陈永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六、被告人李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干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八、被告人潘福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九、对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7099423.2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张智慧的违法所得777174元予以追缴,对潘福均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

十、对扣押在案的车辆川F57952和手机予以没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和态度。本案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最大效能的角度出发,将委托单位因非法委托处置废物而节约的支出认定为其变相的“收入”,系变相取得的违法利益,作为委托单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有利于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也符合污染环境罪惩治目的。方鑫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处置废酸,节约了生产成本,其节约的部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另外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依据,由于部分危险废物无法查实去向,给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性。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拒不交代而无法查实部分危险废物去向,该部分危险废物数量应计入其犯罪数量。同时本案的判决,对于促进各类企业增强生态环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强化企业守法底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典型案例三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个单位、吕顺体等十六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防水堵漏等经营活动。2017年9月至12月,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庞再见等3人介绍,并经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吕顺体决定,分别从温江爱斯特(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杰处、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唐刚处、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健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肖锋、董长友、钟为才、刘自华、刘祚荣、蔡景平,利用公司罐车,伙同被告人蔡伟利用其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连封北一街、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等地,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85吨。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沱江(长江支流)支流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黄世虎等9名被告人经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磋商,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吕顺体、蔡伟等16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参与的数量承担责任。其中,吕顺体等10名被告人、2个被告单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肖锋等6名被告人系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受老板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实施犯罪,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其余被告人、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分别处于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地位,是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同分工,其作用相当,属主犯。同时考虑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对2个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和八十万元;对吕顺体、肖志伟等8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其参与污染环境的数量,分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吕顺体等12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本案中犯罪分子向水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造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及数百万元经济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案件的审结彰显了司法机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


一是坚持以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法治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是明确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违法节约的成本,其本质是追求非法利益,系变相取得的非法收益,将因违法犯罪节约的支出视为变相取得的利益即违法获得的收入而一并予以追缴,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惩治目的;否则,犯罪分子很可能仍因犯罪行为而获利,达不到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目的。


三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推动被告单位、被告人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被告单位、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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