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人类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会有哪些严重后果?又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类6件,民事类1件,行政类3件。之前小编带您了解了其中3件刑事类典型案例(回顾:砍3棵树被判刑4年!省高院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刑事类)),今天再来一起看看其余3件。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陶祖佳接受被告人邓盛克的出资委托后,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枫林路菜市场附近,从一男子处购买黑熊熊掌两只并转交邓盛克,邓盛克将熊掌存放于其和陶祖佳共同经营的“莲品荟”会所内。2018年4月,公安机关在“莲品荟”会所查获上述两只熊掌。经司法鉴定,查获的熊掌系食肉目熊科黑熊足掌,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的黑熊数量至少为一只,价值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黑熊熊掌两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邓盛克、陶祖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赔偿金40000元;扣押在案的黑熊熊掌两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人类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此,我国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及代际公平,还由于很多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大量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病毒、细菌、寄生虫。因此,依法规范地接触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健康安全。在今年的疫情期间,为革除滥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本案中,陶祖佳、邓盛克以食用为目的,购买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熊掌两只,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警示人们要珍重生命,不要食用野生动物,要维护生态安全,不要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要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维护健康安全,从自已做起。
典型案例五
被告单位泸州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罗勇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被告单位现有股东为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其中罗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均伟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各持有公司40%的股份;沈均成为生产厂长,李跃华为生产副厂长,各持有公司10%的股份。2016年9月,四被告人为降低被告单位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私设暗管,将被告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沈均伟购买管道、雇请工人实施暗管的安装,安装完毕即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7年5月25日,其私设暗管向长江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环保督查中发现。经监测,被告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裁判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暗管,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汞”的废水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勇作为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定采取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汞”的废水,对本案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犯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沈均伟作为公司大股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沈均成、李跃华作为公司股东,三人均积极参与共谋私设暗管向长江排污,沈均伟直接组织实施私设暗管的行为,沈均成、李跃华在生产中实施将含“汞”废水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的行为,故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均应按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以犯污染环境罪论处。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将含有有毒物质“汞”的废水偷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予严惩。判决被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环境污染的地点位于长江上游,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该段河流的污染,将严重影响长江流域水质环境,殃及整个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流域内野生鱼类繁衍、生长,影响沿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社会危害较大。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以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环境监管打击难度大,该案的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消除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震慑环境污染犯罪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环境污染犯罪,建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修护长江生态环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典型案例六
被告人周树文、钟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起,周树文利用非制式枪支等工具,先后多次在宝兴县桦恺林沟、锅巴岩沟等地非法猎捕“野鸡”(红腹角雉,下同)5只,斑羚3只,鬣羚1只,毛冠鹿1只。周树文除食用部分外,将5只外形相对完整的“野鸡”和其余野生动物残体存放于其务工居住处的冰柜内。2017年3月27日,周树文、钟海二人相互邀约,分别携带枪支驾车到宝兴县桦恺林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人共同射杀“野鸡”3只。3月28日凌晨,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当场查获3只“野鸡”死体完整体。同日,宝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周树文务工居住处的冰柜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及残体,包括“野鸡”5只、动物心脏5个、肉制品13大块。
经鉴定:周树文、钟海猎捕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周树文、钟海所使用的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树文、钟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被告人周树文非法猎捕、杀害红腹角雉8只、斑羚3只、鬣羚1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树文、钟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枪支1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树文、钟海在共同猎捕3只红腹角雉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周树文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钟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国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大国,目前约有120多种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57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我国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动物的灭绝会造成生物链失衡,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导致很多生物基因的消失,最终导致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体系崩溃。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人类自己。本案中被告人周树文单独或伙同钟海,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多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斑羚、鬣羚等,情节特别严重,给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针对周树文、钟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严格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态度,同时对于引导公民树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意识,警示、震慑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四川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