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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生态环境厅通报3起涉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2月16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现场通报了我省近期涉气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关情况。

据悉,今年以来,我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形成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

绵阳市四川明宏华越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月27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明宏华越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四川省绵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红矾钠项目回转窑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排放废气中的铬酸雾浓度超标0.86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5月24日对其作出罚款53.8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2021年11月1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违法进行喷漆和烘干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对该公司喷漆房及相关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案例三

四川省鑫又新禽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2日,接群众信访投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省鑫又新禽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物除臭塔有组织废气及鸡粪加工车间南侧临居民处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生物除臭塔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超标8.159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罚款34.6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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