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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四川“升级版”环评办法出台

“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生态环境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此举也被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杀手锏”。

为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近日,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哪些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又如何解除?


何时启动区域限批?

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等9种情形

办法明确,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可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工业园区、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

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可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办法有何新特点?

限批时限更长,限批情形更多

2019年6月,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限批工作,去年4月生态环境厅启动修订工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征求了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送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新办法。

“新办法增加了多种限批情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要求,此次管理办法增加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工业园区和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限批情形。

“限批时限更长。”上述负责人介绍,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倒逼作用,故此次管理办法的限批时限由此前的1至12个月修订为6至12个月,也严于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3至12个月。


如何解除区域限批?

经核查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可解除限批

根据办法,相关管理单位发现有关地区存在应当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为6月至12个月)、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

据了解,限批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和监督检查要求。同时,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限批期间,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指导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按照规定,自收到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报告。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意见,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限批期间未执行限批要求的,如何处理?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限批期间未同步执行限批要求,违规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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