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要不得!3起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近日,成都市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3起典型案例。
01
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1年5月3日,执法人员对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投入运营起,一直未办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手续,且未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经查阅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验收意见中载明“废水经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西河”,验收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02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活污泥处置的企业。2021年9月9日,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访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现场踏勘和调阅台账,发现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证明显示2020年7月13日处理污泥29.98吨,7月14日处理污泥33.53吨,实际7月13日处理污泥70.835吨,7月14日处理污泥151.195吨,该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况证明与实际不符,且超过环评批复日处理量。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0.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8.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一号行动”中对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即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1.该单位验收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勾选“不存在无证排污情况”,与实际情形不符;2.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洗版废水池沉渣、废油墨桶,但在验收中擅自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环评文件”认定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变更为一般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32.8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成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