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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款!两男子盗伐“琴木”造成生态损失如何“弥补”?

2021年3月,在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吴涛和他的发小周开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株名为太白深灰槭(当地俗称“鹅掌木”“琴木”)的大树砍断,以1.8万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二人各分得9000元。

尝到甜头后,吴涛并没有继续参与这件事,但周开明却不一样,他在盗伐的路上越走越远。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周开明又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并雇佣工人,将断取的木材背运出保护区后出售,其中部分断取的木材以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而就在此时,周开明的事情“败露”。2022年1月21日,周开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及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7日,吴涛被电话通知归案。

2023年8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还需要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吴涛站在当时的作案现场,被盗伐的太白深灰槭只剩光秃秃的树桩

△被盗伐的太白深灰槭

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如何“弥补”?

庭审现场,吴涛坦承,罚金多少他都愿意交,也希望通过一些“弥补”行为,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如今,吴涛打算用自己的行动,去弥补自己犯下的过错。他在家中显眼位置,张贴了“低碳生活”“保护生态”等标语,以此来告诫和提醒他人践行生态保护的理念,并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这起涉嫌盗伐林木罪的案件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周开明、吴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承担因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2株太白深灰槭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241.05元、生态修复费1438.33元,共计8679.38元,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为何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会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来替代修复?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周开明、吴涛对盗伐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愿意以购买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履行,法院予以准许。

对应承担的原地补栽补种生态修复责任,周开明、吴涛也愿意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履行替代修复责任,考虑到本次犯罪主要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秉持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原则,在原砍伐迹地直接补种树木既不符合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在相关管理部门未予准许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法院准许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原址植树造林的生态修复责任。

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有何意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介绍,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互联系、互相影响。

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在该案中,被告人吴涛自愿承诺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获1500碳积分并予以捐赠或注销,其行为符合低碳行动理念和要求,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被告人通过捐赠或注销其获取的碳积分抵消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森林生态系统受损而减少的固碳量,法院认可其承诺效力并将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低碳行为令》以确保承诺内容的实现,“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文中吴涛、周开明为化名)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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