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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因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罚金刑,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鲁宁监狱检察室建议监狱暂缓对罪犯樊某减刑的提请,被采纳。樊某交纳完25万元罚金后,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樊某,判刑前系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年1月17日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樊某服从管理,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扬,被评为积极改造分子,并先后两次向法院交纳罚金25万元。鲁宁监狱根据樊某的申请,审查后拟对其向法院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文书抄送驻狱检察室备案审查。


随后,驻狱检察室开始进行审查,对樊某和同监室罪犯进行谈话,调取樊某档案、会见记录、存汇款记录和狱内消费明细。相关材料显示,樊某原工资收入较高,家庭条件较好,并且在监狱内的消费水平偏高,证明樊某具备财产执行能力,但尚有25万元罚金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城郊地区检察院认为,不能认定樊某“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暂缓减刑提请。



鲁宁监狱采纳了驻狱检察室的意见,根据调查情况,会同驻狱检察干警多次与樊玉泉进行谈话沟通,向其宣传减刑假释政策,督促其及时履行财产刑。2017年9月19日,樊某通过其亲属向法院交纳了剩余的25万元,罚金刑全部履行完毕,之后法院根据监狱的提请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评判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考量因素,与减刑直接挂钩,能够有效地督促具有履行能力的罪犯积极交纳罚金,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切实维护法律权威。”驻鲁宁监狱检察室主任李龙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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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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