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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按规范使用船名,“小问题”可能造成大后果!

2017-04-10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这张图片你能看出有什么问题吗?


小编

大家可能都知道,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没有悬挂车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扣掉12分。那么船舶没有名字、名字看不清也会有相应的处罚吗?今天小编就要告诉大家,“名字”的事看似小实则大。


相关案例

一、船名污损

2017年1月18日1000时,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在佛渡水道的“舟*6”轮(499GT/279KW)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船艏左舷标明了船名,但已被严重污损而看不清。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轮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二、船名遮挡

2017年1月18日1500时,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梅山集装箱码头对“浙定***”轮(22GT/35KW)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船艏左右两舷标明了船名,但都被轮胎碰垫给遮挡了而看不清。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轮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小编

那么,“船名”不标准要被处罚,有没有小题大做?小编帮你答疑解惑。


规范船名标识的相关要求

规范船名是船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很多法规都对船名的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2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4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2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做了相应规定。

同时,又对不规范使用船名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

1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小编

哪些情形属于船名标识不清呢?小编也做了些功课,与大家一起分享。


船名标识不清的表现

1

无船名标识

2

遮挡或污损船名,将日常生活用品对船名进行遮盖,或者由于日常磨损导致船名油漆脱落又未及时修复的

3

船名标识不规范,船舶未按规定在船首两侧及船尾标明船名、船籍港,或者字体等不规范。

4

使用假船名,船名与登记证书不一致,套用他船船名,或者船舶已经过户并更改了船名,但实际仍然采用原船名。

小编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船舶标识不清航行,既影响航行船舶间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紧迫局面下的沟通效果,又可能在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报告方无法提供船名而影响应急搜救及事故调查处理,“小问题”可能造成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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