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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救生设备指南,请查收 !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22-11-24
   个人救生设备       指南,请查收!


救生设备

是船舶的重要安全设施之一,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救生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在海事部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个人救生设备上的缺陷所占船舶救生设备缺陷总量比重相对较高,因此船舶个人救生设备方面的维护保养必不可少。



NO.1

个人救生设备分类



个人救生设备共分为三种:1.救生圈,2.救生衣,3.救生服和抗暴露服。


01

救生圈

是船上重要的个人救生设备,能第一时间向落水人员提供救助,以及对落水人员进行示位,及时确定落水人员的方位,提高救助的成功率,另外还能在遇险救生过程中作为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按用途可分为普通救生圈、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带自亮灯的救生圈、带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救生圈自亮灯有干电池型和海水电池型两种。

02

救生衣

根据浮力材料种类及浮力提供方式可分为三种:由充气气囊提供浮力的充气式救生衣、由疏水轻质材料提供浮力的固有浮力式救生衣和两者共同提供浮力的复合式救生衣。无论何种救生衣,都应具备安全漂浮、营救和适体性能,并提供声光电示位装置等附属属具(其中客滚船和货船上配备的每件救生衣应配备1盏救生衣灯,其他客船应在50%的救生衣上配备1盏救生衣灯)

03

救生服和抗暴露服

是为了减少人体在水中热量的散失,仅在结构和使用上有所不同。救生服系指减少在冷水中穿着该服人员体热损失的保护服,通常为具有浮力和保温性能,或仅有其中一种性能的用防水材料制成的连衣裤。抗暴露服系指设计成供救助艇艇员和海上撤离系统人员使用的保护服,能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通常配备在客船上。目前,船上配备的救生服均具有水密、浮力和自然保温功能,并配有哨笛、救生衣灯和反光带。

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现船舶个人救生设备存在许多缺陷和安全隐患。




NO.2

典型缺陷



01

救生圈

(1). 救生圈配备数量不足。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对货船和客船的救生圈数量要求:

(2).救生圈非船检认可产品。

(3).救生圈存放位置与救生设备布置图不一致。

(4).救生圈无船名船籍港标识,全船救生圈未标识船名、船籍港的拼音信息

(5).救生圈反光带脱落、老化,把手索老化、断裂。

(6).救生圈局部开裂、破损。

(7).缺配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带自亮灯的救生圈、带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

(8). 救生圈自亮灯、烟雾信号、救生浮索未与救生圈连接。

(9). 甲板上所有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救生浮索太细(小于8mm)。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I章对救生圈的技术规格要求:

(10). 救生圈把手索直径不足(小于9.5mm)。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I章对救生圈的技术规格要求:

2.1.1.8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11).救生圈自亮灯故障:干电池型,电池失效需换新;海水电池型,保护盖和拉环灭失。

(12).液货船上配备海水电池型自亮灯救生圈。

由于海水型自亮灯是在使用时开启密封后海水进入到化学电池发生化学反应而点亮灯泡,液货船由于货物性质原因,在发生事故时可能会出现液体泄露导致海水型电池失效,因此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液货船上救生圈用自亮灯应为电池型。

(13).船尾附近未设置救生圈。

(14).驾驶台两翼侧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组合式救生圈连接绳连接错误、位置安装不当,导致救生圈无法进行释放

(15).驾驶室两翼带烟雾和自亮灯救生圈重量不足4KG。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I章对救生圈的技术规格要求:

2.1.1.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其质量应不少于4kg。

(16).救生圈被绳索系牢,不能迅速取用。

02

救生衣

(1).救生衣配备数量不足。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对救生衣的数量要求:

(2).驾驶台、机舱控制室未放置救生衣。

(3).救生衣非船检认可产品。

(4).救生衣未配备自亮灯、口哨,自亮灯过期、无法工作。

(5).救生衣存放位置未张贴明显标示。

03

救生服

(1).救生服配备数量不足。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对救生服的规定:

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保温服,以下情况除外: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或船舶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不需救生服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合身的救生服,如果该船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不需救生服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

(2).救生服非船检认可型号

(3). 船上救生服尺寸全部为XL号,分发给船员的救生服尺寸不合适。

(4).救生服未配备自亮灯、口哨,自亮灯过期、无法工作。

(5). 救生服拉链口、袖口、鞋口密封胶条处脱胶;拉链断裂、无法正常使用。

(6).救生服未经3年一次的认可检修。

救生服应按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对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月度检查指南》(MSC/Circ. 1047)的要求,由船员进行月度检查;按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的指南》(MSC/Circ. 1114)的要求,由经认可的岸基公司进行 3年一次的检修。

(7).船首(尾)处未配备2件救生服。

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另外还至少在船首(尾)处配备2件救生服。

在检查过程中,个人救生设备的一般缺陷正常情况下会充分考虑缺陷的性质,视情况要求开航前纠正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但对于直接影响船舶适航性、危及船舶安全弃船的缺陷,一般情况下会予以滞留。船舶管理人员在日常营运中应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避免不必要的滞留。




NO.3

日常检查要点



01

救生圈

1.状况良好,无裂纹或损坏,把手索未老化变脆、烂断。

2. 数量、存放位置与船舶经认证的救生设备布置图相一致。

3. 标记适当且清晰可见(船名、船籍港和反光带)。

4. 驾驶台两翼带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重量足够(至少4kg),安装位置正确,释放横销能方便、快速地拉出,救生圈能够在横销拉出后快速带动组合信号直接掉落到舷外。

5. 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在有效期内,存放支架安装在舷边或靠近舷边,并且其开口朝外。

6. 所有救生圈处于立即可用状态,报废的救生圈及属具集中存放避免紧急时被误用。

7. 定期对自亮灯进行测试,并更换电池(保持电池在有效期内)。

8. 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的救生索状况良好,未缠绕或捆绑。

9. 船上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检查。

10. 检查和维护记录随时可用。

02

救生衣

1. 配备数量足够。

2. 存放位置与救生设备布置图相一致,且易于获取。

3. 船上人员熟悉救生衣的存放位置和穿着方法。

4. 船检认可的型号。

5. 哨笛和救生衣灯状况良好,电池在有效期内。

6. 反光带状况良好。

7. 所有张贴的穿着说明都清晰可读。

8. 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定期检查。

9. 船上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检查。

10. 演习和维护记录随时可供检查。

03

救生服

1. 数量和尺寸符合SOLAS及船检的要求。

2. 存放位置与救生设备布置图相一致,方便取用。

3. 船上人员熟悉救生服的存放位置和穿着方法。

4. 哨笛和灯状况良好,电池在有效期内。

5. 反光带状况良好。

6. 防水拉链状况良好,每月通过上下拉动检查拉链是否易于滑动,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润滑剂润滑拉链的前后。

7. 所有张贴的穿着说明都清晰可读。

8. 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定期检查。

9. 船上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检查。

10. 演习和维护记录随时可供检查。




个人救生设备在救助人员生命中起着重要作用,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起到的是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船舶方面能真正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做好船舶个人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个人救生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在事故发生时真正起到救助人命的作用。

来源:宁波海事局梅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作者:王磊涛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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