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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宁波海事还有哪些费用在收?哪些取消了?

2016-03-09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局目前在收取的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注:上表中涉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中规定的内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取消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8]78号),取消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取消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取消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取消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取消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4]87号),取消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四)《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海财会[2004]605号),降低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有: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海事[2013]593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免除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的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的取样送检费用。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八)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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