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限售股转让,计算增值税时买入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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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限售股,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因此,买入价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十条,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特殊情形下的限售股买入价以及停牌时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31号公告该条款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其聚焦了限售股“特殊情形中的特殊情形”。
多因素叠加形成限售股,买入价咋确定 |
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五条,对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为三种情形: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对纳税人转让这三种情形限售股的买入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四条对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买入价确定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但实务中,限售股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其中,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其买入价一直未得到明确。对此,31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典型案例】 2006年12月19日,《甲公司换股吸收合并A股份有限公司暨A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和《甲公司换股吸收合并B股份有限公司暨B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同期出台。A公司和B公司的股改方案都选择了同一方式:由大股东甲公司发行新股(A股)与流通股东换股,同时注销原公司。
具体方案是:甲公司向A公司和B公司除甲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和B公司,同时注销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地位。原A公司和B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并入甲公司。换股实施后,A公司和B公司成为甲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并终止上市交易,以甲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继而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A公司和B公司,除此之外,不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甲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首发上市,股票发行价6.60元/股,上市首日开盘价20.07元/股。A公司股票摘牌时收盘价为14.61元/股,B公司股票摘牌时收盘价为25.41元/股。
对于甲公司上市前的投资者,在将来转让上市后的甲公司股票时,按照53号公告规定,买入价为甲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即6.60元/股。但对于原持有A公司和B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果仅由于A公司和B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按照53号公告,其限售股买入价应为A公司和B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
但上述案例中,原持有A公司和B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被换股吸收合并后的限售股,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任何一种单一情形,而是属于“三合一”的特殊情形,其增值税买入价无法适用53号公告和42号公告。根据31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也就是说,原A公司和B公司股东在以后转让股权时,以甲公司上市首日开盘价为其限售股的买入价,即20.07元/股,其出发点更多的是考虑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因素。据笔者了解,沪深两市还有另外3家公司也出现过类似的“三合一”情况。
上市公司多次停牌,“停牌时间”如何甄别 |
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53号公告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然而,具体实践中,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会多次停牌。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01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等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停牌的原因比较多,如: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相关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等。具体以哪一次停牌时间为准,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度波动。因此,按不同的停牌时间确定的限售股买入价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多次停牌情况下,如何确定停牌时间也就至关重要。
31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停牌时间是中国证监会审核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同时,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事项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典型案例】 2019年8月1日,乙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前一日股票收盘价7.65元/股。而此前,乙公司曾多次停牌:2015年8月25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7.71元/股;2015年9月9日,因筹划的重大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于2016年1月5日复牌;2016年4月8日,因公司2013年度~2015年度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7.67元/股……2019年1月4日,董事会审议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4.88元/股,于2019年1月8日复牌;2019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停牌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7.65元/股,并于2019年8月2日复牌。本例中,中国证监会审核乙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会议是2019年8月1日,乙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乙公司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19年8月1日。
根据31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乙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不是以乙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停牌的2019年1月4日前一日股票收盘价4.88元/股为买入价,而是以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31日的股票收盘价7.65元/股为买入价。
一般来说,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构成利好,中国证监会审核前的股价往往会高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的股价,因此,31号公告的规定其实更有利于纳税人。
笔者提醒,由于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金额可能很大,涉及的税款也较多,而买入价是计算税款的关键因素。因此,纳税人在确定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增值税买入价的时候,要注意区别各种情况,准确适用买入价的相关规定,避免多缴或少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姜新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