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败诉:未处理纳税人邮寄的申请出具不征契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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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胡某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荔湾税务局”)邮寄提交《申请出具不征契税证明》,要求广州荔湾税务局向其出具《不征契税证明》用于办理广州市荔湾区*************其中71平方米的房屋继承过户。胡某提交的涉案EMS查询记录显示,上述邮件于2018年6月23日完成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显示为“他人收”。由于一直未收到相应的处理答复,胡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广州荔湾税务局主张其并未收到胡某邮寄的《申请出具不征契税证明》,并认为广州荔湾税务局系涉案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胡某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胡某,属于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广州荔湾税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胡某于2018年6月22日邮寄提交的《申请出具不征契税证明》作出处理。
广州荔湾税务局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胡某曾经于2016年12月12日到办税大厅前台提交涉案房产过户的办税资料,其已经当场向胡某出具了《存量房产交易价格计税核定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表明胡某取得涉案房产需要按核定价格征缴税款,但是胡某表示需要考虑,不予签收和计税;(2)胡某通过邮寄申请方式要求办理法定继承不征契税不符合法定程序,其应当到实体办税大厅直接办理;(3)涉案房屋不是从其母亲处继承进行的转移登记,不属于可免征契税的法定情形;(4)胡某的诉讼请求属于税收征收范围,应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本案审查的是广州荔湾税务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在胡某提起诉讼时,广州荔湾税务局仍未对已经签收的《申请出具不征契税证明》作出处理,广州荔湾税务局认为其未收到胡某的履职申请依据不足;(2)广州荔湾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存量房交易价格计税核定通知书》已经送达给胡某,胡某也否认收到;(3)本案是胡某申请广州荔湾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是纳税争议案件。
二审法院最终经过审理,驳回了广州荔湾税务局的上诉请求。
实践中,税务局确实会存在不收取纳税人的资料,也不审核纳税人依法提交的资料的情形,导致纳税人无法合法的提出诉求,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确实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而再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税务局依法合规处理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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