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办幼儿园能免征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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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张博山以个人名义购买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的某处房屋,用该房屋申请成立了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艺术幼儿园。该幼儿园于2015年7月取得由江门市蓬江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由张博山担任法定代表人。
按财税(2001)156号文及财税(2004)39号文第三条第2点的规定,免征契税的主体是教育机构,张博山是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但他不是教育机构本身,不具备享受税收减免的主体资格,且条文中“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中的“其”仅仅是指“教育机构”。本案中,张博山申请免征契税的是张博山本人承受非住宅房屋权属行为,而不是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家艺术幼儿园承受房屋权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不应予免征。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申办民办幼儿园办事指南》,申请成立幼儿园需具备相应的教学用房,否则,不能成立相应的教育机构。张博山购买房屋是作为申办教育机构的条件,蓬江地税局与江门地税局认为所谓的免征主体“教育机构”尚未成立,而将免征主体定性为教育机构则无实际意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房屋系教室(教学楼)、房屋权属直接用于教学且符合前述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从本案的公开裁判文书可知,税务机关及法院均是认可张博山用于教育的房屋可以免征契税的,但是需要房屋登记在幼儿园名下,且以幼儿园的名义进行申请免征契税。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判决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