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不开发票怎么办?这3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处理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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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关系,非民事关系 |
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因与辽宁宏丰天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宏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富隆公司向其开具工程款发票,本案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中,法院均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因此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均驳回了宏丰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宏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也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最终驳回了宏丰公司的此项请求。
案例2:法院认为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义务,判决开具发票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公司”)因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温商公司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中天公司向其开具发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另行解决。温商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支持了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向其开具发票的请求。
案例3:向税务局投诉收款方不开具发票,税务局责令收款方开具 |
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成都微创”)是一家2006年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1年开始长期在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欣公司)购买药品,科欣公司将药品送至微创医院后,由微创医院的药房员工蒋丽萍或其他员工进行签收。2017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成都微创向科欣公司支付货款316508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但是科欣公司一直未向成都微创开具发票。
成都微创自2017年开始通过税务举报电话以及递交材料的方式投诉举报,税务局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后,责成科欣公司向成都微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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