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补缴税费1800多万

明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ID:minterpku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 [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我局(所)于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2-2015年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2009年-2012年期间,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36,205.39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针对你公司2012-2015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

2、其他税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 元。

3、各类附加

(1)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之规定,追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2,231.41元。

(2)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 号)之规定,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66,694.23 元。

(3)依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 号)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44,462.82 元。

4、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公司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5,801,599.40 元。

5、补缴税款情况

你公司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285.9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9 月9 日,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35。

2016 年9 月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40。

2016 年10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 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会持续关注上述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25 日

要点提示


1、15种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类型

①、付款单位名称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单位简称的发票;

②、采购或服务的内容、金额、数量与合同或实际经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③、发票信息填写不完整、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尤其要关注购货单位与销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填写不全或与合同、协议、公司行政税务备案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④、发票打印字迹不清楚、错格、压线、折叠,票面有损毁或涂污;

⑤、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⑥、发票联未经复写;

⑦、开具发票类型错误,一是业务类型错误,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表》范围,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票面税率错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错误;

⑧、对开错的发票信息直接进行修改挖补,并在修改处再盖发票专用章;

⑨、除非机打发票注明“单位名称可手写”的情况外,机打发票出现手写内容;

⑩、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汇总开票的,未附合规的销货(劳务、服务)清单或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比如办公用品一批,未附相关明细;

⑪、过期发票、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

⑫、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

⑬、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⑭、发票专用章使用不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

各单位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⑮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2、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合规发票如何应对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存在发票问题,比如未取得发票、发票抬头不全、虚假发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那么,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凭据?税务机关一般视发票为合法有效的凭据。除少数支出无须取得发票外(如工资、薪金支出),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大多数经济行为需要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税法对凭证的实质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凭证的形式要件作特别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此,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站在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的角度,作为税务处理依据似乎不太有力。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对不合规发票问题有所忽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企业遇到哪些情形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呢?

(一)、没有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此规定可以成为税务机关日常征管、纳税评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据。

(二)、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四条*9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对于应买方要求变更所购商品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处理方法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有没有补救的办法?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肯定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有一些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即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可以在支出当年税前扣除。

二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发生当年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当年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在支出发生所属年度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应对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二)、发票丢失

对于发票丢失,增值税方面有详细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开票方不能重新开具,则在支出确实发生的前提下,要求开票方提供证明,可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作出明确,值得参考。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三)、发票换开

若企业取得发票不合规且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允许企业换开?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替换原有不合规发票,不再作纳税调整。

版权说明

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猜你想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明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