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海南!最大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15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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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精选15条 |
税收政策内容节选 |
二、制度设计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13.优化税收政策安排。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wh1] 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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