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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房租偷税,被处1倍罚款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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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产出租。经A市税务稽查局检查,2011年-2017年度公司大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隐匿房租收入,隐匿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3833035.83元,增值税161448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326.7元、企业所得税2950588.72元、房产税(从租)12860422.34元,印花税132639.6元,共计21772501.29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并对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罚款21772501.29元。
要点提示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房产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租金的方式隐藏公司收入,看似精明地少缴了税款,但该种行为违反了法律,一旦被税务机关等主管部门检查,将面临的很可能是法律的严惩,除了追缴少缴的税款以外,还被处以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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