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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个税财政奖励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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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又下发了国税发〔2010〕8号、国税函〔2010〕23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1〕108号共计4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转让收入、原值及合理税费、税收征管方式、限售股的范围等内容,而实践中很多上市企业股东在转让限售股时,会产生大量的应纳税额,税负很重,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高管迟迟由于高额的个税而不敢轻易转让限售股,我国各个省市也针对此类现象发布了针对限售股个税的财政奖励政策,本文简要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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