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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这样确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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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月14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青岛市国资委批复,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农商行的5亿股股份无偿划转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近年来,类似的国企无偿划转资产或股权事项较多。在股票无偿划转中,纳税人比较关切的是:划出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划入方股票的买入价如何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买入价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企业所持有股票的来源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以通过非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形成,还可以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等。对不同来源的股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买入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对转出方来说,无偿转让的股票,无论是否为限售股,均可适用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转让方在本环节没有“增值”,不会产生增值税。
对转入方来说,其在下一环节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看出,40号公告新增了转出方确认卖出价的规定,明确了转入方买入价的确认依据,保持了增值税差额扣除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卖出价等于买入价,在本转让环节不会产生增值税,但由于转让方的买入价会影响转入方将来转让股票时税款的计算,纳税人仍需准确确定买入价。 
涉及限售股买入价确定方式的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由于并没有特别规定,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准。因此,纳税人应注意理解相关政策,准确确定买入价。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姜新录 何丽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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