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不能直接用于关联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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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召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大会,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形成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基本框架。《声明》提到,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于满足国别报告报送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根据支柱二现有规则设计,除用于确定支柱二适用范围外,国别报告还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现有信息,成为支柱二“安全港”设计的依据。《声明》中谈到的国别报告是什么?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作介绍。
国别报告“长啥样”? |
国别报告机制设计的初衷,是给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全新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工具,通过透视跨国企业集团全球经营财务数据,筛查企业在开展经营的各税收管辖区(以下简称“辖区”)内可能存在的跨境税收风险。
国别报告怎么报? |
国别报告以跨国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又称“最终母公司”,以下简称“UPE”)。国别报告通常由UPE代表跨国企业集团在其税收居民辖区报送,再由UPE辖区基于辖区间信息交换协议,将国别报告交换至跨国企业集团子公司所在辖区。若子公司所在辖区无法通过信息交换从UPE辖区取得境外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可通过国内立法直接向辖区内子公司收取国别报告,该方式被称为国别报告的“本地报送”。但国别报告“本地报送”启动有其特定条件,主要是以下3种:
国别报告怎么换? |
国别报告跨辖区信息交换有2种方式:
一是基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签署《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并选择有意向的交换伙伴。两个协议签署辖区如果互有交换意向,就可在匹配成功后建立交换关系,目前共有90个辖区签署了多边协议;二是基于双边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签订《国别报告双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美国是目前唯一仅通过双边方式签署信息交换协议的辖区。自我国2016年签署《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来,共与79个辖区建立了双边交换关系。79个辖区中,有15个辖区为非互惠辖区,即这些辖区仅对外交换国别报告,但不从其他辖区收取国别报告。国别报告怎么用? |
与传统的税收数据相比,国别报告具有其独特优势。较之以往局限于一国的信息,国别报告为税务机关提供了跨国企业集团全球运营的信息。税务机关可利用国别报告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比较,分析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架构与安排,识别转让定价风险。由于国别报告的报送囊括了占全球收入90%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各辖区也可通过分析国别报告汇总数据,进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简而言之,国别报告为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可能性,从“管中窥豹”时代跃升至一览跨国企业集团全球运营全貌的时代。
但也应注意到,根据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于国别报告数据的使用,尤其是通过信息交换取得的国别报告数据,各辖区应严格监控和管理,限制数据的知悉范围,确保数据仅用于税务机关高层次的转让定价风险、BEPS风险分析,以及经济影响分析。国别报告数据不能在未作可比性分析和功能风险分析的情况下直接用于关联交易定价。国别报告数据本身并不构成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的结论性证据,而是应将其与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关联申报信息、外部数据库等其他信息结合,再予以分析。税务机关也不应直接使用国别报告数据对纳税人作出基于全球公式化分配的转让定价调整。为协助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别报告,OECD开发了《国别报告有效税收风险评估手册》,并推出了国别报告风险评估评定工具,供各辖区取用。OECD还推出了国际税法遵从保障计划(ICAP)。ICAP是一个以自愿参与和多边合作为基础的风险评估和保障项目,旨在通过高效、协调和透明的方式,增强税企合作。ICAP通常由跨国企业集团UPE所在辖区主导,跨境业务覆盖辖区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参与。税务机关通过审阅纳税人提供的包括国别报告在内的转让定价文档、与纳税人访谈等方式,评估企业的国际税收风险。虽然ICAP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参与ICAP的辖区将向跨国企业集团出具风险评估结论,在确认其税收风险处于低水平的基础上,跨国企业集团将在后续年度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确定性。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韩立,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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