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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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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力组织方式,《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笔者认为,应在坚持经济发展与税收管理并重的原则下,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涉税问题。

第一,要适应新业态发展的需要,完善税收实体法。

由于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均已数字化,平台企业信息服务与技术服务混合、平台交易货物交接与交易主体分离、资金收付涉及多方,针对新业态,应进一步明确现行税收法律条例的适用,结合地域、产业特性,对平台经济行业成典型、成惯例的做法作出规范。在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实体法中对各税制要素进行科学设置,明确新业态、新经济模式法律适用规范,减少征纳分歧,提高税收法律执行效率。
一是明确增值税相关法律条款适用。通过平台开展经营的纳税主体,其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货物发出地或接收地、服务提供地或接收地常常不一致。建议对同一纳税主体通过平台以多个用户开展经营活动或通过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分支机构实施增值税管理;对平台经济中涉及的软件服务、中介服务、分销业务、外包业务、代购业务等创新业务中各方主体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具体适用进行明确。
二是拓展印花税“应税凭证”形式。通过平台实施交易,交易各方不一定签订明确的交易合同,交易的发起方通常以要约形式,买受人提交订单即为承诺,视为合同签订完成。建议结合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网络交易的合同成立进行固定,按照数据电文的要求,明确印花税“应税凭证”在数字交易新形式下的适用方式。
三是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计算口径进行明确。同一经营主体涉及跨区县税收管理的,其“起征点”的计算是以该经营主体的所有应税经营额计算还是以该经营主体在某一个地区的应税经营额计算,存在分歧。建议规范平台用户的登记注册机制,采取能够识别不同平台同一用户的登记方式,整合各个平台经营数据,统一“起征点”计算口径,同一经营主体无论设立分支机构与否,均以法人单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为一个“起征点”计算单位;同一经营主体涉及跨区县税收管理的,应合并各地区经营额计算其“起征点”。

第二,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创新税务管理方式。

利用平台开展经营的纳税人,跨地区多平台多户名经营比较普遍,按传统的“一照一址”办理税务登记确认属地管辖无法解决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为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税务登记便利化,建议对以网络经营场所为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个体工商户及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经常居住地或身份证所在地作为税务登记管理地,纳税人一经选择,一定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同一纳税主体通过平台以多个用户名开展经营活动或通过多个平台开展经济活动,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对平台企业涉及跨地区经营与服务,按规定不需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税务登记实行总机构所在地集中管理;税务登记信息增加纳税人网络平台账户信息及网络平台IP地址信息。

第三,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税收数据库。

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平台,实现税收信息跨地区汇集。按照《意见》确定的阶段目标,“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由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纳税人税收数据库,以法人单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为单位实现“一户式”或“一人式”信息归集,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子户”,实现“子户”信息跨地区汇集到“一户式”信息中。并将平台涉税数据定期入库,精准推送进入“一户式”归集。通过平台采集进入税收数据库的各经营主体涉税信息,应作为“一户式”税收信息的三方交换数据管理,定期智能归集入库,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管理应用打下基础。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黄江 陈敬桃 刘文莉,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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