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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交警以迅雷之势侦破7·12肇事逃逸案

内蒙古交警 内蒙古交警 2022-05-13


2021年7月12日23时许,斯某某驾驶蒙DMC***号小型轿车沿赤峰市阿旗天山镇集通路中间隔离护栏西侧第一条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川味道”饭店东侧时,车辆前侧与沿此车道同向步行的行人张某身体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蒙DMC***号轿车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斯某某驾车逃逸。

接警后,赤峰市阿旗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对现场遗留痕迹勘查和分析研判,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为白色小型汽车。在取得公安局警支大队民警的积极协助下,根据案发时间、行驶轨迹,通过大量走访和调取沿街监控视频,发现蒙DMC***号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办案民警顺藤摸瓜,调取车辆信息,并与斯某某取得了联系。在电话询问斯某某时,发现其言辞闪烁,无法自圆其说,存在重大嫌疑,办案民警当即将斯某某传唤至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在办案民警说服教育下,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嫌疑人斯某某对2021年7月12日23时许在天山镇集通路驾车撞人逃逸一事供认不讳。随后,办案民警带领嫌疑人斯某某指认了事故现场,该案仅用10个小时,就成功将交通肇事逃逸案破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阿旗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斯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驾驶证记12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
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如果选择逃离现场

交通事故便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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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赤峰市公安交管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通 讯 员: 贾建军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责任编辑: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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