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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郭卫华: 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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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深度 | 郭卫华: 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作者:郭卫华 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金融街法律专号
本人以为法治中国建设添薪加火之理念,对法律热点问题“评头论足”,继对“雷洋事件”“抛砖引玉”一石激起千层浪后,又推出新作《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面对此种“公民冲突”,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双方应当“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且只有顺应“互联网+大公开”时代,破除“司法神秘主义”方能治标治本。(此文首发于《金融街法律专号》,发布后,引起了持续的好评。现美文重发,以飨读者。)
对于该事件,双方争论激烈,支持法官的一方和支持律师的一方也都有客观理性分析的观点,但让我忧心的则是情绪宣泄、互相指责、上纲上线的居多!争论还在持续,本人作为曾经当过多年法官现在又转行到公司法务,仍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且站在中立者的位置,真诚地善意地劝双方冷静勿躁,可不可以“换位思考”一下?换位思考是化解纷争的良药。本人认为,法官被律师非难的有,而律师被法官刁难的也存在。这虽是个别现象,但影响的是双方共同的职业形象,影响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其实这年头,干律师挺难的,做法官的也不容易,此话也可以反过来说——干法官挺难的,做律师的也不容易。双方还是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好。
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现象,需双方共同努力,多沟通、多交流、多理解、多多地“换位思考”。
当然,“换位思考”也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但在“本”尚不“理想”的情况下,不失为可取之道。
法官朋友们!律师朋友们!天气已经热了,多喝点绿豆汤,消消火,多反省一下自己一方的“不是”,少点指责,多点谅解,好吗?据说,吴律师不接受道歉,还到检察院控告。我个人认为,大可不必。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一下“化干戈为玉帛”岂不更好!非要死磕到底,两败俱伤,又有何益!
还有,引发冲突的关键点,除了不给律师出具收件回执之外,还有一个便是最高法院有一个不得在立案场所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建议东交民巷27号院(最高法院所在地)的朋友,借此事件,认真研判一下,该规定有无可改进之处:若该规定合理且有必要,则继续坚持,但应向社会公众多多宣传说明,让众人皆知、众所周知;若该规定与社会公众监督权相冲突,与司法公开不合拍则应坚决废止!
我个人倾向于废止。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活动不能百分之百的全部公开,但除了个别涉及国家秘密等之外,基本上都应公开和凡能公开的都应公开,不能人为的搞司法神秘主义。在立案场所,若法院工作人员接待规范、文明、合规,别人录音录像又何妨?反之,若存在不足,被录下来,恰恰可以提醒法院尽快纠正。法院的司法公开,应当允许公民在立案场所拍照、录像,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院司法公开的体现。法院应该欢迎公民在立案场所拍照。甚至还可以为公民拍照、录音等提供方便,有何不可呢?
写到这里,再啰嗦几句,我们社会生活中有太多场所有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引发纠纷不少,有的场所确有必要,有的场所则让人感到并不合理。所以,法院也好,其他部门、机关等也是,在“互联网+大公开”时代,都反省一下类似这种禁止社会公众“录音录像”的规定,还有哪些是必要的,还有哪些与更加崇尚开放的现代社会相悖的应被及时予以废止。倘如此,吴良述事件也许坏事变成了好事呢!我期待着!
写到这里,我建议全国人大可出台专门的《公民拍照监督法》(此处的“拍照”是代称,还应当包括录像和录音等),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规范和保护并鼓励公民用影像技术这种可以留下“昭昭然”证据的形式,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并可减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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