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谁之罪丨燕文薪律师关于“于欢刺死辱母者获无期徒刑事件”答腾讯网友提问
今日大案:
【头条】聚焦•谁之罪丨斯伟江:激愤杀死辱母者案,量刑过重,定罪亦可商榷
【二条】聚焦•谁之罪丨燕文薪律师关于“于欢刺死辱母者获无期徒刑事件”答腾讯网友提问
【三条】聚焦•谁之罪丨“刺死辱母者”刷屏,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
【四条】聚焦•谁之罪丨辱母杀人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上图: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图片来自:南方周末)
作者:燕文薪
来源:作者赐稿 2017年3月25日
这其实并不是一起单纯的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事实上,本案中涉及的高利放贷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应予支持,即使是在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情况下,其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本案中的月息10%,已远远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属违法的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更有甚者,放贷者雇佣人员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逼债,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侮辱他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相关人员长期结伙、多次有组织的采用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进行高利放贷和逼债行为,更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中儿子的行为,很显然属于防卫行为,其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防卫过当,即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初步了解案情之时,我也认为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在没有现实而迫切的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不对等,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且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但是在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之后——只能是基于媒体报道的细节,我推翻了之前的判断,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因基于以下几点: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根据全案事实做综合判断,而不能只以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即时情况为据,之前的一系列行为,都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和局势判断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自身处境和所受侵害程度和救济手段的判断。二、在警察出警后,不但不对被非法拘禁的人员进行解救,反而说经济纠纷他们不管,置相关人员的人身危险于不顾,轻描淡写并一走了之。这时防卫人的心态和对客观情势的判断必然会发生变化,在警察不作为,公权缺位的情况下,防卫人如何才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连警察都不能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未来的风险势必大增,甚至不排除警察睁只眼闭只眼纵容犯罪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以命相搏就成为当时空前绝望下的防卫人逃出生天获得自由的唯一方式,舍此之外,防卫人看不到任何可能的救济方式和途径。在舍此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而非有其它方式或不法侵害行为已然得到制止,此时的防卫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遑论“明显超出”。三、我个人不赞同以单纯的辱母行为作为正当防卫正当性的分析。辱母行为,当然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即并非存在严重的辱母行为,于欢就可以以刀伤人而构成正当防卫。我完全同意许多网友的意见,即辱母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伤害或更甚于生命的价值,我也完全同意,对本案中如此严重的辱母行为的任何反制,都具有天然的道德正当性和情感合理性。但无可否认的是,相比于生命本身所具有的的客观价值,人格尊严更具主观属性,因而在法律规定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比对生命权的保护相对弱化。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受侵害不适用无限防卫的法理基础。我们不能以情感判断和道德判断去代替法律判断。当然,本案中,辱母行为作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是于欢后续行为的重要背景和诱因,也是案件全部事实的一部分。这是行为人情绪积淀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为人判断如何制止正在持续进行中的各种违法侵害行为的重要一环。这一环加剧了本案中几位被害人不法侵害行为的恶性程度,也增强了于欢及其母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急迫程度和迅速摆脱该状况的必要程度。这是构成本案中正当防卫成立的事实基础之一。四、如果将辱母的行为方式视作强奸罪犯意的产生及现实危险,则可以适用无限防卫。当然,这要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去判断。
警察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不履责行为最终导致重大人身伤亡
其处警处置极为不当,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公权力尤其是警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失守,行为人除了自力救济之外,别无他法。本案中损害后果的扩大化,正在于警权不但缺位,甚至以实际的放任纵容,从而最大化的加剧了被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其它风险。
本案一审判决明显不当
我相信在采用陪审团制的国家,本案的当事人一定会被宣判无罪,这符合普通人的道德、良知和正当情感。即使在机械适用成文法的情况下,如果特赦机制能够有效运转,对于民众呼声极大的案件,也可以在有罪宣判之后通过行政首长特赦的方式,实现法律、道德和人情之间的调和和平衡。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燕文薪
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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