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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4月份申报期内需要缴纳哪个属期已享受缓缴的税费?
您单位前期已享受所属期为2022年5月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需要您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与2023年3月应申报的相应税费一并缴纳。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若您未发起主动扣款的,银行账户金额充足的,税务局后台将进行批扣。请您保证银行账户有充足的金额。如个体工商户已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的,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缴款。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办理申报渠道有哪些?
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线上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无法线上办理的,也可以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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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教你如何填报4.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办理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还有减半的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9.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减免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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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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