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在中国打的这场官司,为什么失败了?丨沸腾
如果单纯按照近似商标的规定,商标局驳回特朗普在后的申请自然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本案除了近似商标,还有更为重要的深层问题。
文/邓学平
随着特朗普在美国大选胜出,即将成为美国新一任总统,各种关于特朗普的猛料还在陆陆续续被深挖和曝光。
这不,有人就爆出了特朗普在中国的一桩行政诉讼并附上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在这场特朗普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中,特朗普从一审输到了二审。
根据北京高院的判决书,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2006年12月7日,特朗普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771154号“TRUMP”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商业、住宅及饭店不动产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
而就在几天前,自然人董某于2006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743720号“TRUMP”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
于是,商标局以董某申请在先,且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特朗普的部分注册申请。特朗普不服该驳回决定,认为董某未经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损害姓名权不属于其审理范围,驳回了特朗普的复审请求。特朗普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两点理由:其一,申请商标“TRUMP”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第二,引证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但特朗普的请求被驳回,并被判决败诉。
特朗普自己的名字被别人抢先注册了商标,自己申请时却被驳回,这种事情换了谁都会很窝囊、都会很不服。
于是,我们看到特朗普历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憋足了劲儿要维权到底。但当最后法院做出终局性生效判决后,特朗普还是选择了接受现实,既没有选择“上访”,也没有四处喊冤。
跨国诉讼没有演变成跨国信访,整个事情都在法律轨道内落下了帷幕。但是,可能特朗普可能永远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却通不过。
判决书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近似商标。但特朗普的核心诉讼理由在于,“TRUMP”是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董某属于恶意抢注,法院应当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董某的注册商标无效。这就好比一个在说A,一个在谈B,压根就没拢到一块去。
如果单纯按照近似商标的规定,商标局驳回在后的申请自然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本案除了近似商标,还有更为重要的深层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十二条也明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见,商标注册同样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注册权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先注册权损害了他人的已有合法权利,那么商标审查就要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即从对注册申请时间先后的审查走向实际使用时间先后的审查。
具体到本案,站在特朗普的立场,“TRUMP”是特朗普的姓名,是美国最具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之一,该商标在美国已经注册并实际使用多年,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在纽约市第五大道还矗立着大名鼎鼎的“特朗普大厦”。
因此,当特朗普本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TRUMP”商标时,其行为是很容易理解的。反过来,董某具体是什么身份?为何会早特朗普几天抢先申请注册“TRUMP”商标?从一般人的理性出发,董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做出合理化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可见,除了特朗普要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外,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而由于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举证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自行证明其复审决定的合法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朗普也不例外。从程序上看,特朗普输得没有多大问题。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很多,包括特朗普及其律师的诉讼策略等。
这次意外引发公众关注的特朗普商标案,可能已经当选美国总统的特朗普无暇关心了,但对于公众和一些部门,却是一个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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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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