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冒出500万债务,婚姻法这个BUG吓得我不敢结婚了丨沸腾
婚姻一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隐瞒对方“举债”,甚至“跑路”,无疑是对婚姻法的肆意破坏。此时,司法解释再让“无过错方”来埋单,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文/欧阳晨雨
自古以来,人生有“四大喜事”,“洞房花烛夜”便笑居其一。不过,有时候花烛摇曳的洞房,也并非如此美好,因为“洞房”或许是对方恶意举债的“陷阱”。
近日,一篇《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仅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发文的王女士称,因为一段存续不足两年的婚姻,她却需面对高达300余万的债务连带责任。
然而,她的境遇,还不是最凄惨的。据媒体报道,加拿大海归董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两个月即跑路。为这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需为约5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而今,这些受害者已形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特殊群体”:他们当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甚至还有法官,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
说到这个群体的形成,不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判定这些受害者偿还“共同债务”,的确是“有法可依”。
关键是,有些可怜的受害者“本身并不知情”,有的甚至也并没有“享用”过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免责”,就只能从最高院解释“第24条”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中寻找依据。
令人遗憾的是,仅就上述条款而言,的确很难为受害者们撑腰。比如,“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可以“除外”,面对处心积虑“挖陷阱”的对方,“蒙在鼓里”的受害者,又如何拿出证据来“证明”?
即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了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他又怎么会放弃对另一方的连带债务求偿权呢?
因此,需要打破“第24条”的铜墙铁壁,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法律都不是从天而降的,依仗的不过“情理”二字。对于“结婚抵债”现象,不妨把目光再投向《婚姻法》。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重要原则,目的就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司法解释的“第24条”,却存在明显“命门”、“不给力”,反而滋长了“恶意举债”行径。在类似的家庭债务中,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如此看来,司法解释的实效,与婚姻立法的精神“事与愿违”。
而且,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一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隐瞒对方“举债”,甚至“跑路”,无疑是对婚姻法的肆意破坏。此时,司法解释再让“无过错方”来埋单,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从解决之道来看,应积极吁请立法者,对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以及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适当修改,使之既能防止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使之不因对方的恶意,背上终身难以卸除的债务包袱。
当然,从司法实务来说,可以借由婚姻法第47条“另辟蹊径”。因为,从本质上看,“恶意举债”行为符合该法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所以,即便是离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里的再次“分割”,应从广义“解释”,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是对个人债务的“厘清”,藉此以维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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