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彩实录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书讨论会
引言
2018年10月19日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二楼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
本次讨论读物为《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书本前五章列入讨论的范围内。本次读书讨论会由2016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杨祺主持。
本次读书会是本学期第二次读书讨论会,负责人首先以抽问的形式带大家回顾了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作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前三章内容。
接下来,负责人组织大家就本周的阅读书目《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进行讨论。以下是截取的部分问题讨论内容:
Q1.快乐与痛苦是否真的有高级与低级的区分?高级和低级的界限在哪里?如果存在界限那么这个界限应当如何进行确定?如果几乎所有人都偏向低级快乐,那么它就应该更值得被追求吗?密尔对快乐的区分被作者认为实际上并不是对边沁原则的阐释,而是对它的放弃,你的看法如何?
A1.
快乐和痛苦的等级是有高低之分的,这是对于边沁原则的发展。
感情除了量,还有质的区别。我们会对事物下优劣之分的定义,所以我们会认为古典音乐是高雅的,而黄赌毒是低俗的。但不可否认,二者都能给人带来快乐。因此判断二者优劣的本质在于,高雅的东西会使人向好发展,是一种积极的状态,而诸如黄赌毒这种低俗的东西使人堕落,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发展状态。因此可以看出,优劣之分实际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由此再看书中提到的莎士比亚和《辛普森一家》的例子,这也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基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这种普世价值观的得出,又是基于“是否利于人类发展”这样的标准。
对于第三个小问题,我认为,如果所有人都偏向低级快乐,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值不值得追求,是价值判断。我们不能从事实的现状,推导出价值的果。所以,几乎所有人都偏向低级快乐,也不代表这就是更值得我们去追求的。
A2.
我认为密尔是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一种放弃。
密尔认为我们的欲望及欲望的质量是可以被评估的,其实这是由于他默认了一个前提,即世间所有人在任何状态下都是圣人,基于此,我们每个人的评判标准都是一致的,且我们有足够的理性支撑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可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而在这样理想化的状态下,密尔提出的对于欲望和欲望质量的操作方式是无法具体实施的。它的不可行性实质上就是对于边沁原则的一种否定。
而作者关于提到的莎士比亚和《辛普森一家》的例子,公开课上大多数人认为相较之下莎士比亚更高级。但不能忽略的是,有人提出了不同角度的判断,这就是个体的差异。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差异个体的价值,也无法找到一个标准去衡量哪个角度更优。
在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问题上,我认为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有些人无法体会到所谓的“高级快乐”。一个3岁的孩子,从莎士比亚和《辛普森一家》得到的快乐是不同的。因为3岁的孩子对于莎士比亚的经典著作没有真正的概念,无法读懂,也就无法判断出这个孩子有没有获得快乐。因此无法比较高低,从这一角度看,密尔的方案没有可操作性。第二,看一页莎士比亚的著作和看两页莎士比亚的著作,我们可以得出在页数上,快乐的量的变化。但是看一页莎士比亚的著作和看一页《公正该如何是好》,从中得到的快乐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这两本书不是一个维度,不能单纯的进行比较。
A3.
以上一位同学举的例子,我想再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其实读一本莎士比亚的著作并不一定能让读书人得到快乐,因为社会赋予这本著作的价值并不是评判高级快乐或是低级快乐的标准。真正的标准应该是读书人能从这本书中汲取东西的能力。正如3岁的孩子读莎士比亚,因为种种客观上的限制,他缺少汲取的能力,所以我们才会认为,这个孩子并没有从社会普遍认同的“高级快乐”中得到快乐。
Q2.西方国家将性交易合法化是否就意味着生殖器官可以作为商品?如果生殖器官可以作为商品交易那么是否意味着代孕也是合法的?既然生殖器官可以进行交易那么肾脏等器官为何不能买卖?
A1.
在此我想说明,性交易不是器官的交易,而是快感的交易。我认为德国法学家对于自决权的定义非常适合回答这个问题。在自决权的解释中。自主放弃的部分必然是暂时的,不具有永久性的。我们会认为头发的买卖很正常,是因为头发可以再生,这是一种权利的暂时放弃而非永久放弃。如此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性交易合法,但器官交易不合法。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思考的是,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是不是可以认为,我们去阻止他人自杀实质上也构成了侵权行为?
A2.
我赞同上一位同学的观点。性交易合法化和生殖器官的交易没有直接联系。在此我想讨论一下代孕的问题,代孕实质是将女性当成一种工具,将婴儿当做一种商品,将母亲的怀孕分娩作为一种劳动。这种将人物化的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这是对于生命的亵渎,对人格的贬低,生命应当是至高无上的,而人类的尊严是人类理性的基础,也是人类理性所维护的。此外,代孕还会带来伦理问题,孩子的母亲到底是分娩的母亲,还是提供了卵子的母亲。一旦合法化,这些都是我们社会要做出解答的。
04
Q3.一个人如果自愿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是否也就意味着对自由的放弃?那么在此基础上自杀是否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A1.
我认为能够放弃生命,就是最大的自由。
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即是指一个人能完全拥有自身,也就说明我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不受谴责。人在社会中,诸如自杀这种重大决定是受各类因素制约的,所以放弃自己生命就是一种对这种无形制约的拒绝,是一种自由。
A2.
我同上一位同学的观点不同,我认为生命权不应上升到社会,它只是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但现实情况是,我们每个人做出的决定都会产生影响。单以自杀来说,自杀后,会给亲友带来伤痛,这其实也是一种实质上的伤害。再进一步说,自杀的情形也是需要具体分情况讨论的。一个能对社会带来更高价值的人自杀了,和一个忍受多年病痛折磨的老人选择安乐死,这两种情形,道德上一定会给出不同的评价。因此我认为,自杀后产生的后果,当那个后果的价值比自杀本身带给自杀者的价值更大,就不应该自杀。
我们应当清楚,身处社会中,很多决定并非不能做,而是我们应当尽力避免这样决定的出现。自杀就是这种情况,我们要尊重自己的生命,而不是纠结于自杀者的幸福。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读书讨论会作出总结,并对下一周的阅读书目和读书笔记作出安排:下周将阅读《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六章到第十章、《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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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谭雪维
审核: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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