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 | 《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
西部法苑
《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
文/ 蒋植艳
优秀读书笔记
引言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及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这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引言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似乎交代了这部论著问世的原因,但具体为何,让我们走进十八世纪的意大利,去看看近代刑法之父切萨雷·贝卡利亚创作背后的故事以及它带给我们的反思。
一、 社会环境
从波斯帝国到亚历山大帝国到罗马帝国到中世纪,最终以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结束了欧洲大陆的黑暗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欧洲掀起了自由主义与理性主义的思想狂潮,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思路的转变,科学探索的怀疑精神和数理逻辑的精密化思维模式构成了对传统观念的倾覆,人们追问着一切曾经合理的事物。
在刑事犯罪学领域,摒弃了中世纪神学权威下的集权专制和残酷的刑法观念,贝卡利亚就是在政治相对温和,君主相对开明的环境中,对那些长久形成的混杂着习俗的法律和解释含混的典籍进行了抨击和反思。
二、 理论前提
在批判后需要建立新的理论来支撑反题,而贝卡利亚的时代正是启蒙运动方兴未艾的时期,故他从休谟、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欧洲著名启蒙思想家的理论里找到了源头。
(一) 刑罚权的起源——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滥觞于16世纪的欧洲,主要解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其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惩罚不轨者或野蛮人,相互订立契约,放弃或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这些权利综合起来就构成了国家的权力,而政府就是这一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和实施者,契约一旦订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国家权力的制裁。
刑罚权即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通过这种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来源于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不公正的。
同时贝卡利亚也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论述了死刑应当被废除。
(二) 罪行法定主义——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吸收洛克的立法与行政的两权对立,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立法权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举的议会机关行使;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者、维护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即三权必须由不同机关行使,彼此独立相互制衡,为贝卡利亚提出罪行法定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贝卡利亚论证刑罚权的正当性后,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罪行法定主义:
第一,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这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限制,只有立法机关才能规定犯罪,设置刑罚,司法只能按照依照法律科处刑罚。
第二, 需要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审理事实、量刑定罪。这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限制,一个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就需要司法机关作为第三者适用法律。
第三, 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是立法权本身的界限,立法机关有权规定刑罚,但并非有权将一切行为都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设置残酷的刑罚。
第四, 法官无权解释法律。这是司法权自身的限制,贝卡利亚认为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应予禁止。
(三) 罪刑均衡主义——功利主义、目的刑
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幸福和最大快乐,贝卡利亚认为如果立法者在刑罚中规定了赏罚,如若赏罚分配不当会使得刑法本身成为犯罪的原因,而对两种不同的犯罪可以相同的刑罚,就无法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多好处的更大的犯罪了。所以他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设计了一个罪刑阶梯,从毁灭社会到最轻微的犯罪,对应由重到轻的刑罚。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的好处,只要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非报复,刑罚就达到了效果,罪刑就是均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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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技术支持
(一)刑罚人道主义——社会治理技术
启蒙时代解放了人的个性,使民众重树作为人的尊严,在刑法领域表现为肉刑的减少和自由刑的增加,而如何使自由刑取得和肉刑相同的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效果,这就需要惩罚技术的精密运用。贝卡利亚反对刑讯、秘密控告,反对死刑,主张刑罚的宽和,这实则是惩罚技术的转变和非人格化的法律治理技术的运用,如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宗教,用几何学构建刑罚阶梯等。
(二)刑罚体系化——自然科学技术
十八世纪在牛顿经典力学体系的基础上物理世界观已经形成,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人为科学研究的数量化分析方法,如贝卡利亚区分了“暴力盗窃”与“诡计盗窃”。精确和稳定的运算为刑罚的标准化和精确化提供了支持,使得刑罚从粗放逐渐形成系统化的体系。
四、 自身特质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在合题之前,必须有一个反题,贝卡利亚的时代缺乏一个能直捣中世纪道德、政治秩序核心的反题,但从文艺复兴继承而来的火焰必须要烧尽宗教的残垣断壁,“礼崩乐坏”的时代需要一个反题,这就是十八世纪的时代使命。
但并非所有的哲学家都能意识到他们塑造的理论只是历史中的一环,更高的波澜必将今日之成就淹没,这就是最困难的培育——播种与收获无法同时进行,他们不是没有预见后世合题谴责之汹涌,但在意大利,贝卡利亚深知十八世纪必须有自己的主旋律,所以他在保持节制中,在刑事领域,播下了世俗、人道、理性的种子,完成了十八世纪的培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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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人生际遇
任何人的成功都离不开他人的帮助,贝卡利亚在创作的过程中,韦里兄弟可谓是最强助攻。哥哥彼得罗·韦里成立的拳头社不仅为贝卡利亚提供了一个交流刑法新思的平台,而且也锻炼了它论辩写作的能力,弟弟亚历山德罗则给予了丰富了案例支持。
六、 启迪与结论
本文探讨了贝卡利亚的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背后的基础,从贝卡利亚的生平看,与其说是贝卡利亚成就了《论犯罪与刑罚》,倒不如说是这本书成就了贝卡利亚,在十八世纪的环境中,在众多理论已经完备的前提下,似乎只要敢于去提出反题,每一个学者都能创造出一部传世佳作,但也不能否认贝卡利亚自身的特质和独特视角让他成为刑法界的杰出者。
虽然他的理论中在合题时被诟病,但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笔者不禁想起陈兴良先生在《刑法的启蒙》中谈到深刻的、片面的问题,都说时代造英雄,十八世纪确实是一个各种思潮迸发的时代,提出了很多深刻的理论和观点,发展到现代社会时,难道真的是已“山穷水尽”?真的已无法提出和前辈并驾齐驱的学说了,而只能在他们的余晖里沉寂?我们确已处在一个平庸的时代,是否成为平庸的人,选择全在各位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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