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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经济思维分析工具的科学内涵 ——从“科斯定理”切入》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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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思维分析工具的科学内涵

——从“科斯定理”切入


文/杜昭冉


 引言


读完熊秉元教授《正义的成本》一书,无疑对我之前所持的朴素正义观带来极深撼动。本书的观点可谓石破天惊——公平正义只是工具性的概念,可以从理性自利的角度出发,运用成本收益来对其进行权衡。尽管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代显学,学界对于本书的争执却是巨大的,不少读者认为由成本的角度来探讨正义,可谓是无稽之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无限接近科学的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主题以及进路上具有一致性,用经济分析的思维分析法律问题无疑是具有趣味性和开拓性的。对于本书所持的部分观点如“理性”“自利”、“公平正义”工具性概念的阐释以及“正义”与“效率”究竟以何种方式连结,笔者的见解仍是片面浅薄的。因此本文仅以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准则“科斯定理”切入,对于作者所运用的经济思维分析工具加以探析,以期感悟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



无限接近科学的经济学


正如熊秉元教授在书中提到的观点: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最接近科学。同处于社会科学,法学尚未成为一门科学,经济学有何魅力可以无限接近于科学呢?

从科学的定义来看:科学是可以被验证的假设。科学一般具有以下三个要素:提出假设,验证假说,形成理论。而经济学无疑在此框架下形成了它一以贯之的研究理论和进路。经济学之所以是最接近科学的社会学科,便是因为经济学所提出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验证。 以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经济人”为例。首先,提出假设。“经济人”是指追逐利益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利己的人”,经济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理性:经济人在进行选择时会进行比较,做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二是自利:经济人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取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其次,验证假说。通过设计实验,证明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资源的最大化。最后,形成经济学理论。“经济人”使得整个市场朝向更有效率的方向移动。综上,经济学更加接近可以被验证的科学。而这也是经济学所独特的实证研究价值所在,由此也可浅观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下篇中,笔者将具体结合经济学中的基本定理“科斯定理”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之路作进一步的探讨。



“科斯定理”的理论架构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思想,本书将其趣味的称为“科斯的两把刷子”。科斯定理是指: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财产权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会是有效率的。而联系实际,交易成本为零的情景很难想象,因此引申出了“单一主人”的思维方式。由社会的角度看,这也是科斯追求社会产值(或财富)最大化的方式。

无论是“科斯定理”的归纳,还是科斯自己在论文里的阐述,所针对是产权冲突相关问题,或者说外部性问题。比如火车和麦田的冲突,或者无线电广播频道之间的冲突。科斯想要表达的核心思想是,从经济效率角度而言,冲突各方自行解决这些产权冲突可以达到最佳效率,如果初始产权是清晰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非常低的话,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司法来判断有争议的权利归属,也不需要政府以税收或命令等形式介入。

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话来说,即:当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市场交易无法实现,法院关于产权的判决将影响社会产值最大化。该定理可以进一步扩展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制度的选择影响社会产值最大化。由此看来,建立在逻辑架构以及司法实践上的科斯定理,为司法的实务判决无疑提供了新思路。



 法和经济学的结合


法经济学为何会对于法学界有如此大的冲击呢?答案无疑是因为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分析框架。将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抽丝剥茧,通过“供给、需求、价格、效率、外部性”等工具一以贯之,便是它的高明之处。一方面,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理论,这个理论可以预测法律制裁对相关行为的影响。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制裁就像是价格,并假设人们对于制裁的反应与对价格的反应相同。人们通过减少消费对较高价格作出回应。因此可以假设人们对于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反应是从事更少的会被制裁的行为。经济学家们由数理形式的精确理论和经验上的可靠方法来分析价格对行为的效应。

另一方面,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行为理论,使我们能够预测人们如何对法律做出反应。预测可以是中立的。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评价效率的方法,评估法律对重要社会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经济学也能在预测法律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一个好的法律体系既能够保持商业的盈利能力,又能保证民众的福利,在此情况下,对利益的追求对整个社会有利。如同熊秉元教授所言:正义是有成本的。当我们实现正义的成本=正义的收益时,我们的法律就达到了最大化。一旦正义的成本>正义的收益,法律本身就处于低效率状态,我们不能苛求无限的公正,因为无限的公正必然需要无限的司法资源。



 结语


最后,当我们再次回溯思考法学这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之时,正如熊秉元教授总结的一般,在以“实际的社会现象为材料,有严谨的行为理论为基论的经济分析法辅助下,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学“不仅可以达到经济分析的支持,而且可以完完全全享用经济分析一以贯之、所向披靡的火力”。法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为法学研究让我们意识到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去解释、解决法学问题的文章也让我们眼前一亮。因此,站在网络和大数据蓬勃的时代,笔者大胆预测,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论证法学理论将成为时代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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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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