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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彩实录 |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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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讨论会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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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19时30分,《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2020级编务在读讨负责人方思雨的带领下,围绕《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这本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深度的思考。














Q1

恶行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由于经验的改变,人们对于恶行往往有着不同以往的界定,那么现在被视为恶行的行为,在彼时是否仍为恶行?


A1

首先关于恶行的评判标准,作者似乎在书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而是对部分重大恶行作了列举。比如第69页,“权利起源于最恶劣的不义:十字军、宗教裁判所、奴隶制度、斯大林时期的饥荒与整肃、犹太人大屠杀、柬埔寨屠杀与其他虐待等如今凡理性之人都认为是恶行的事件”。从这段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一些重大恶行的共同点来体会作者对于重大不义的评判标准:

1.重大恶行具有直观性,属于重大历史事件;

2.制造恶行的主体故意且不义;

3.其作用于无过错无对抗力的平民。

再回应第二个问题,“培养的权利”是作者所主张的权利产生的一个过程,权利处于流变之中,恶行也不例外。现在的恶行在将来不会全部都变得不是恶行,就像现在所谓的善行也可能也会被列到恶行之中。

A2

从不同的理论视角来看,恶行的定义并不相同。神权理论者看来,违反神的意志的行为就是恶行;自然权利论者看来,损害自然权利的行为就是恶行;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违反法律的行为就是恶行。所以问题在于神的意志是什么,人的自然权利又包括哪些内容;法律规定的又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违反了这些就是恶行。

从内容上来看,神的意志也好,人的自然权利也好,法律也好,其实根本上都是人的创设物。但为什么违反了这些就是恶行,则往往是通过滑坡理论进行放大,或是我们已经直接见到了事情的后果,一些行为直接涉及到我们最根本的底线。

那我们最根本的底线又是什么?我将其定义为比本能略高一些的文明状态。这个状态,我们能有基本的道义,如同类不相食。但是如果拥有相当不同的环境与文化,这个底线也会变得不一样。

A3

人类整体对恶行认识的扩张来源于文明的发展与为了自身族群生存的演化。

对于新的恶行的发现正是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逐步启蒙的过程,这同样也是人类作为一个族群为了自身繁衍生存而做出的选择。也正是这种不断的文明化过程使得越来越多过去一度习以为常的恶行被人们发现。




Q2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权利来自于经验,尤其是恶的经验、不义的经验,但是同时也提到了权利也会产生恶行,即权利和恶行之间是一个双向可导的关系,那么我们如何防止权利导致的恶行?这二者之间该如何平衡?


A1

权利背离止恶扬善的初衷是可能的,也警示我们不能总是执着于更新权利理论,而应进一步考虑权利的有限性问题。

防止权利产生恶行首先需要完善对恶行经验的识别,因为识别的偏差往往导致权利设定不当从而无法达到控制恶行的效果。另外,需要尽可能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误用。归结到实际操作中,要使权利的实现得到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社会等诸多层面的条件支撑,这样我们对恶行的识别会更准确,对权利的行使也会更规范。

A2

我认为权利会导致恶行就是由于权利在基于人类关于恶行的经验产生后被利用或是被误用,从而导致恶行的发生。

针对如何防止权利导致恶行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权利被设计与被实现两个角度来回答。一方面,从根源上来说,在对权利的来源,也就是不义的经验进行判断的时候要准确把握其问题的根源所在,使产生的权利能够真正防止或减少恶行的发生。减少对经验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减少对权利的误用。另一方面,权利之所以会卷入政治斗争或是被误用,都是由于该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才会受到操纵。只有当权利真正被实现才不会使其变成斗争的工具或借口。

A3

权利抑制恶行也产生恶行。权利的扩张和限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会根据人类的经验不断变化,也许历史上的某一刻会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Q3

我们的权利是一直都在,还是说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某种利益被侵犯时,我们才发现这个权利需要存在,才发明了权利?

A1

权利本质上来说,源于一种出于恐惧而进行自我保护的思维,与霍布斯提出的最初的自然权利没有区别,人类社会的经验让它更具象化。从这个角度看,因为人类语言的局限性,我们有权利认为权利是由我们创造的。但是否真的是这样,我不置可否。

A2


我个人倾向于自然法观点。我认为权利来自于恶行是一种非常类似“亡羊补牢”的理论,权利被侵犯后才反应过来要好好保护,正如羊被偷了才围栅栏,但这并不代表你意识里没有“这群羊是自己的”的观念。人之所以会去维权,正因为认识到这是不可剥夺的自己的权利,而这个认识确实是由恶行直接引发的,但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是“这是我的权利的观念”已经深深根植于人们的脑海中。我们的权利是一直都在的。





Q4

你认为该如何取得多数权利与少数权利之间的平衡?


A1

善变的多数人对少数权利的不宽容——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解决“多数人的暴政”。

对于“多数人的暴政”这类命题,旧有的思路通常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或“以制度制约权力”的方法,然而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以社会制约权力”,简而言之,就是将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自治组织引入国家管理之中。这是一种集社会力量于民主进程中的社会制衡方法,是少数群体组成的市民社会对多数群体代表的公共权力的反作用。

少数群体通过组建相互独立又自主的自治团体,组成多元社会的基础,他们通过自由结社,壮大力量,削弱多数人的统治,因此,自由结社是反对多数暴政的有益举措。针对暴政,“让少数形成自己的民主单位”对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伤害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解决民主困境的最有效的方法。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因素在限制权力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大规模的民主制度。在我国当下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平衡少数民族和广大汉族人民权利的生动例证。

综上,“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制衡思想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交流的真正效果在于彼此的思维碰撞中产生智慧的火花。读书讨论会不知不觉中步入尾声,在读讨负责人方思雨的带领下,20级编务们发散思维,共同探讨了书中关于“权利”“恶行”“公平”的问题。最后读讨负责人方思雨针对本次读书讨论会做出总结,读书讨论会到此结束。

让我们共同期待下次的读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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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涵

责编: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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